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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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作为出让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为债权的受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那么,如果合同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也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债权人转让债权,以保证有关交易秩序的稳定性,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这一约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违反该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关于排除债权转让的约定同样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结合善意保护的原则,对于明知有此约定的第三人,这一约定应当具有对抗效力,这也是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反之,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关联法条第2款规定了约定金钱之债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不以“善意”为要件。也就是说,金钱之债不得转让的约定,对于任何第三人都不发生效力,无论该第三人对此约定知情与否。

债权转让制度与保理、托收、贴现、资产证券化、担保融资等多种交易具有关联性,法律允许债权转让,使得不少金融交易成为可能。

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一方面,强调了该债权债务关系之排他性特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某些利益关系或权利。

但这样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抑制债权的流通,从而减少了债权的价值。

因此,基于货币的高流通性及“占有与所有一致”的原理,对于金钱之债的转让不应有所限制,否则将会使货币功能作用大打折扣,也不利于交易的便捷进行。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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