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咨询案例
前不久,来访者魏女士向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咨询了一件烦心事。多年前,魏女士与前夫楚某离婚,患有脑瘫的儿子(小楚)由魏女士抚养,当时,楚某一次性给付了一笔抚养费。然而,随着生活成本不断增加,到现在,抚养费已所剩无几。
没想到,近日,楚某的妻子找到了她们,告知她们一个噩耗。去年,楚某因意外去世且留有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妻子及再婚后子女继承,在遗嘱中未提及小楚。
为了办理相关继承的手续,楚某的妻子希望魏女士积极配合。得知该情况的魏女士认为,小楚虽已成年,却终身无法从事劳动,自己又收入微薄。难道孩子没有权利继承其父的遗产吗?
问:楚某是否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剥夺小楚的继承权?
答:楚某并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剥夺小楚的继承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问:小楚、魏女士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作为小楚的监护人,魏女士可以与遗嘱确定的继承人协商解决,要求分得部分维持小楚基本生活部分的遗产;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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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141条“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条款写明:立遗嘱人虽可以自主决定在其死后如何分配、处置个人的财产,拥有遗嘱自由,但遗嘱自由不是完全无限制的自由,受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种份额被称为“必留份”。
《民法典》就遗产的“必留份”规定了如下条件:
(1)必留份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即有权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人必须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在该范围内,但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必留份的权利。只有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全部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拥有该权利。
(2)该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3)该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即不能从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处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不能维持基本物质生活水平,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继承人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
法援律师建议
基于遗产继承中“必留份”的法律规定,广大居民在立遗嘱时应当充分予以考虑,在自由行使立遗嘱权时,充分保障应当获得“必留份”的继承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同时,忽略“必留份”未必是立遗嘱人的疏忽,可能是客观原因所造成,这就要求被遗嘱确定的继承人应按法律规定办理,依法处置必留份额的问题,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于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撰稿:闫 漫
编辑:毕扬静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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