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
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
文明养犬走上法治历程
《条例》共六章47条,包括总则、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留检和经营、法律责任和附则,从群众关注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入手,对养犬管理工作体系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重点以及行使行政处罚权特殊情形等各方面内容逐一作出详细规定。
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管理
《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域管理。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并且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规范养犬行为
携犬出户束犬链不得超过2米
《条例》明确,养犬人应当及时携犬只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登记的养犬地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犬只死亡、丢失无法找回或者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条例》对养犬人遛狗行为进行规范: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2米以内的束犬链(绳)全程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遇到行人、车辆提前收紧束犬链(绳),并主动避让;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避开出行高峰时间,并采取收紧束犬链(绳)、为犬只戴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
《条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推出有力举措。《条例》规定,犬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受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造成伤害有过错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还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惩处违法行为。
养犬人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携犬外出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法文明养犬
实行养犬登记、犬只免疫便民服务
《条例》明确: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经营犬只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将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等提供便民服务,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地点、狂犬病免疫接种点,逐步实现在同一场所办理养犬登记和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等业务。与此同时,市公安机关还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提供便利。
针对市民广泛关注的禁养犬只品种目录由市公安机关和市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确定,及时公布。目前,仍然按照2019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确定连云港市城区禁养犬品种及禁养区范围的通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