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洞头食安爆料加微信 :kkwz0577 、WZSK1112

美容变“毁容”,消保介入获赔偿

案情简介

林女士反映2024年4月份在洞头某美容院进行脸部痘痘的护理,然而在使用了美容院推荐的某款面部产品后,脸部出现过敏症状,后续治疗花费了一万余元,与商家协商赔偿无果,于是反映至我委。


图文无关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林女士在美容院的推荐下使用了某款面部治疗产品,在最开始使用的几周内效果较好,肉眼可见痘痘变少。然而在停止使用该款产品后,面部开始出现过敏症状,且痘痘开始复发。后期辗转多地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各类费用合计一万多元,林女士怀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用。美容院方表示,美容产品在使用时存在个体差异性,林女士无法证明脸部过敏是因自身的产品引起,可能是由于自身体质问题或其他原因引起,因此不愿意承担赔偿。

了解事件始末后,我委召集双方进行了面对面调解。首先不排除林女士过敏可能是因美容产品引起,林女士方提供的产品使用前后面部比较图,可以明显看出使用后出现过敏的症状,美容院有责任在推荐产品前充分了解顾客的皮肤状况,评估产品的适用性,并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最终经调解,由美容院方一次性赔偿林女士7000元,双方解除原预付消费约定,由林女士退还美容院未使用完毕的产品套装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此条款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的赔偿权利,包括因化妆品过敏导致的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消费者因使用化妆品过敏而需要就医治疗,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并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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