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吴爱晶 潘善辉
“可以注意看瓶身上的钢印和防伪码”“要从正规的渠道进货”……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近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济开发区检察室检察官走进市区一建材市场,走访装修材料美缝剂销售商户,普及假货鉴别知识,助力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官如何懂得鉴别真假美缝剂?一切要从检察机关办理的一个案件说起。
利益驱使,美缝师傅成“股东”
2022年5月的一天,群众老陈收到自己花了170多元从网购平台购买的10组“东方雨虹”牌金装美缝剂,准备用于装修。但收到货后,他发现这些美缝剂包装粗糙,甚至瓶身上的膜都是歪的,他随即搜索“东方雨虹”牌美缝剂官方店铺的价格,发现比自己买的贵了一倍左右。“价格相差这么多,质量会不会有问题?是不是假冒产品?”老陈果断选择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次月,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随着侦查的深入,这个集配件供应、“白管”生产、“贴牌”售假于一体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黑灰产业链逐渐浮出水面。
2021年6月,高某某在从事一段时间的装修美缝施工后,认为单纯干美缝利润低,于是萌生了自行生产制作美缝剂的念头,“干装修的都喜欢‘白管’,更便宜,质量也差不多”。他找到曾因生产假冒大牌美缝剂被判刑,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老乡姜某某,二人一拍即合,于2021年10月成立了一家材料公司。
所谓“白管”,就是生产灌装好内容物的美缝剂成品,但只有白色的瓶身,无任何商标、品名、钢印等。拿着这样的“白管”,不法分子可以直接贴上大牌的商标,包装成名牌产品,进而高价卖出获得高利润。
材料公司成立后,虽然注册了几个自有美缝剂品牌,但因知名度不高、质量不过关等因素,产品销量一直不佳。高某某和姜某某决定重操“旧业”,将公司主营业务方向调整为生产销售“白管”供他人“贴牌”。二人先后游说、拉拢从事美缝施工的老乡刘某某、张某、徐某某等多人入股,并承诺股东从公司批量进购“白管”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就这样,材料公司的“白管”销量节节攀升,最多的时候日均出货达1万多组。
制假售假,廉价“白管”涌入市场
“白管”如何变身“大牌”?
“使用机器在‘白管’的瓶盖顶部和瓶身的底部打上品牌标识钢印,用热转印机器把印有品牌标识的热转印膜贴到‘白管’的瓶身上,并将防伪标签贴在‘白管’瓶身顶部就好了。”案发后,高某某供述。
为了方便“客户”拿到“白管”后直接进行贴膜等后续操作,高某某按照假冒对象品牌成品1:1的尺寸向厂家订购空管,将自行生产的美缝剂胶泥灌装、封管。高某某还找到江苏某彩印包装公司,制作印有“德高”“三棵树”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热转印膜,并提供给购买了“白管”的客户。
为躲避监管,材料公司在厂里仅生产“白管”,并不直接进行“贴牌”操作,公司订单群内也使用“白瓶红盖”“绿瓶绿盖”等暗语用来指代假冒“德高”“三棵树”等品牌,高某某和姜某某二人之间还使用“画纸”一词代替“热转印膜”进行沟通。
2021年10月至案发共计1年左右的时间里,这个犯罪团伙辗转隐藏在居民楼的11个窝点,“贴牌”、包装、发货,出售给线上平台或线下门店,卖出假冒“德高”“东方雨虹”“三棵树”等大牌的美缝剂140余万组,涉案金额高达1600万余元。经查,高某某从中获利10万元,姜某某获利6万元。
口供突破,主观故意是关键
2022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张某、徐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我只是生产‘白管’,没有生产假冒产品。”“‘白管’卖出去后被用来做什么我也不知道。”到案后,高某某、姜某某始终不承认犯罪事实,并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结合查获现场情况、同案犯供述,以及出货登记表等证据,经综合分析研判,我们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承办检察官表示。审查高、姜二人的聊天记录时,承办人敏锐地发觉到其中有这样一句话:“我觉得你的初衷不能变,只需要几个大客户,又安全,量也稳定。”聊天内容充分体现了高某某生产“白管”就是为了供“大客户”贴牌销售的主观故意。此外,高某某购买大量“画纸”为“大客户”提供“配套服务”的行为,也能进一步印证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故意。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某某供认不讳:“只要留住大客户,他们假货卖得好,我们‘白管’就卖得掉。”
2024年8月底,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不枉不纵,黑产链条全打击
制“白管”的公司、“贴牌”的窝点被一网打尽,那么上游提供热转印膜的环节是否构成犯罪?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江苏某彩印包装公司未经“德高”“三棵树”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由被告人顾某某、姜某某安排生产包含假冒上述商标标识的美缝剂热转印膜,并销售给高某某等人,数量达110余万套,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3万余元。
“我们认为该包装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伪造、擅自制造及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承办人介绍,2024年8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彩印包装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此外,本案涉及人员众多,其中大部分是各个窝点参与贴膜、打钢印、打包、发货的工人,检察机关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提出相应量刑建议,均获法院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