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辽宁省及各市具体法规与政策,汇总了辽宁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及翻建扩建等标准,并结合法律依据与地方实践详细解读如下:

一、全省统一标准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施行):

1.宅基地面积

人均耕地超过667平方米的村,每户宅基地不超过300平方米

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允许各市、县在限额内细化本地标准。

2.建房要求

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少占耕地;

部分地区明确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屋脊高度不超过12米(如沈阳)。

二、各市政策要点

1. 沈阳市

  • 面积标准:与省标一致,按人均耕地划分300或200平方米。
  • 建筑限
  • 屋脊高度≤12米,层数≤3层;
  • 庭院与房屋基底面积总和不超过宅基地范围,屋檐不得越界。
  • 审批特色:浑南区实行“网格化审批”,严格“一户一宅”。

2. 大连市

  • 经营用途:自建房改作经营场所需安全鉴定,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 危房改造:与改造户签订协议,明确房屋结构、面积及资金拨付方式。

3. 鞍山市

  • 试点探索
  • 海城市试点宅基地抵押(融资1170万元)、流转(139宗)和退出(腾退土地100万㎡);
  •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海城、台安等)。
  • 工匠培训:组织专家开展乡村建设技术培训。

4. 抚顺市

  • 面积上限:顺城区统一执行最高标准,每户不超过300平方米(不区分人均耕地)。

5. 本溪市

  • 确权登记:2024年发放首本宅基地不动产权证;
  • 盘活试点:桓仁县、溪湖区试点闲置农房用于“村房短住”。

6. 丹东市

  • 耕地保护:严查乱占耕地建房,推进“住宅类”问题整治。

7. 锦州市

  • 闲置流转:出台《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2024年完成首宗交易鉴证;
  • 盘活目标:2025年健全闲置宅基地利用机制。

8. 营口市

  • 产业融合:鼓励利用宅基地发展民宿、电商等,允许租赁经营;
  • 地方特色:老边区定制“建房十条”,支持中小微企业落地。

9. 阜新市

  • 面积标准:阜新县按省标执行(1亩耕地为分界线)。
  • 登记限制:超面积宅基地不予确权。

10. 辽阳市

  • 确权推进:2025年目标完成全市宅基地登记入库,发证率达90%;
  • 便民服务:设置社区办证点,打通“最后一公里”。

11. 盘锦市

  • 审批限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新增宅基地审批;
  • 特殊区域:拆迁区或中心城区需结合规划决定。

12. 铁岭市

  • 耕地监管:落实“八不准”要求,对乱占耕地行为“露头就打、动工就拆”。

13. 朝阳市

  • 执行标准:与省标一致,县级可细化宅基地面积。

14. 葫芦岛市

  • 安全监管:自建房改经营需安全鉴定,危险房屋不得用于公共活动;
  • 解危治理:结合新农村建设整治危房。

三、共性政策

  1. 翻建与扩建
  2. 不得超原宅基地范围,需保障邻里安全(如沈阳屋檐不越界);
  3. 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鞍山、锦州)。
  4. 超面积处罚
  5. 一般按《土地管理法》拆除或罚款;
  6. 铁岭、阜新等地从严打击,超面积不予确权。
  7. 确权登记:多地推进“房地一体”登记,明确2025年前完成目标。

四、地方创新与差异

  • 沈阳、大连:侧重建筑安全与用途监管(如高度限制、经营性自建房鉴定);
  • 鞍山、锦州:试点宅基地流转和抵押,探索市场化盘活路径;
  • 盘锦、铁岭:强化耕地保护,限制新增审批;
  • 辽阳、本溪:重点推进确权登记,提升农民权益保障。

三、翻建与扩建

  1. 审批要求
  2. 翻建需符合原宅基地范围,不得扩大面积或改变用途。
  3. 葫芦岛要求装修改造需符合安全规定,涉及结构变动的需专业设计施工。
  4. 特殊情形
  5. 沈阳浑南区规定翻建不得影响四邻安全,屋檐不得越界。
  6. 鞍山、锦州等地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通过流转或改造发展产业。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超面积处理

未明确全省统一处罚标准,但根据《土地管理法》,超占部分可能面临拆除或罚款。

大连规定骗取补贴的需退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实践

铁岭市对乱占耕地建房“露头就打”,强制拆除。

阜新县要求严格按省标审批,超面积不予确权登记。

五、其他补充

  1. 确权登记:辽阳、本溪等地推进房地一体登记,提升发证率。
  2. 闲置盘活:多地试点宅基地流转、抵押,发展乡村旅游和产业。
  3. 安全监管:葫芦岛、大连等地强化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

总结:辽宁省以耕地资源为基础制定宅基地标准,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执行,部分城市通过试点探索闲置宅基地盘活、确权登记等创新路径,同时严控耕地占用和超面积建房,体现“严守红线”与“灵活利用”并重的政策导向。

六、法律依据与数据来源

辽宁省全省标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超过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村,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沈阳

《沈阳市开展乡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筑屋脊高度不宜超过 12 米,建筑层数 不宜超过 3 层,具体规划审批指标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沈浑南政办发〔2023〕15号 浑南区人民政府印发浑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筑屋脊高度不宜超过12米,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庭院设置合理,方便生活,建筑基底面积与庭院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屋檐滴水不得超过宅基地范围,不得影响四邻生活及建筑安全。

大连

《大连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自建房2022年11月15日起符合条件可用作经营场所,在本市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建房用作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适用《管理办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并确保该经营场所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同时根据经营活动所属行业,经营场所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大连市“十四五”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各乡镇(涉农街道)与确定的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改造方式、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并明确各方责任。

鞍山

《关于科学规划和有效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和闲置宅基地的建议》第1006号建议的答复

海城市在两轮试点期间,共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流程11项;办理宅基地及房屋抵押登记33户,实现融资1170万元;办理农村宅基地转移登记139宗地;退出农村宅基地776户,面积79.7万㎡,腾退集体土地100万㎡;审批农村宅基地500宗,面积108321㎡。
严格按照《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和千山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
鞍山市住建局印发《2023年乡村建设工作培训实施方案》,委托辽宁省鞍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专家到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岫岩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通知》

规范审批流程,固定审批要件,形成“网格化审批”模式。

抚顺

《顺城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按照区域内人均耕地情况,顺城区统一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本溪

2024年3月本溪市首本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书发放。

《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做好“村房短住”的建议》(第3170号)答复

本溪市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试点工作。试点一:桓仁县和平村。试点二:溪湖区东风街道

丹东

召开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住宅类”问题处置工作调度培训会议,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住宅类”问题处置工作。

锦州

《锦州市农村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锦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出台《锦州市农村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2024年10月,辽宁锦州颁出首张农村闲置住宅流转交易鉴证书。下一步,锦州市将持续推进9个重点村集体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实现到2025年基本健全盘活利用机制。

营口

《营口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全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执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人均耕地超过667m²的村,每户不得超过300m²;人均耕地667m²以下的村,每户不得超过200m²。
在规定的限额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老边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鼓励农村建房,发展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草案)的决议》

专属定制农村建房“十条”,鼓励和支持农户利用自有宅基地自建房兴办工厂作坊、农旅、民宿、康养、电商等项目,也可采用租赁方式租用农村现有宅基地建设项目用房。

阜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 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即“按照村内人 均耕地1亩以上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 米;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 。

辽阳

2025年2月17日,辽阳市自然资源局全力推进全市房地一体宅基地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经统计梳理,全市共计283892宗宅基地,截至目前,已完成地籍调查281160宗,除弓长岭区外,其余6个县(市、区)均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全市宅基地符合房地一体登记条件宗地数187914宗,已完成登记172484宗,完成率91.79%,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颁证工作夯实基础。
持续优化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服务,2024年12月30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通网络专线,在白塔区新民社区设置便民服务点,方便群众办理宅基地不动产权证,打通了便民颁证的“最后一公里”,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市自然资源局将继续推动全市房地一体宅基地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广白塔区试点工作经验,做好不动产登记“最后一公里”服务,稳步提高房地一体宅基地统一登记办证率。预计2025年全面完成全市宅基地确权登记入库工作,5年内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统一登记发证率达到90%,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盘锦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农村村民在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的,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盘委农办〔2022〕2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所有制行政村,原则上不得开展新增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对于拆迁区域内或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制行政村,相关县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决定是否编制村庄规划。

铁岭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铁岭市清河区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对违法用地尤其是乱占耕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露头就打、动工就拆。

朝阳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执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人均耕地超过667m²的村,每户不得超过300m²;人均耕地667m²以下的村,每户不得超过200m²。
在规定的限额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葫芦岛

《葫芦岛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宅基地自建房屋装修改造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宅基地自建房屋的安全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宅基地自建房屋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民宿、农家乐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宅基地自建房屋的危险房屋解危治理,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综合治理实施。

提示:以上内容基于公开政策文件整理,具体执行以地方最新规定为准,建议咨询当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