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在某劳动争议案中认定当事人有暴力犯罪记录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让学生在法治守护下健康成长。”中山法院审理的卓某与某中学劳动争议案被写入最高院工作报告。
卓某原为某中学体育老师兼武术教练。任职期间,卓某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人轻伤,被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卓某服刑完毕后继续回某中学工作。后该学校以卓某有暴力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卓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某中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工作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本案中卓某有暴力伤害犯罪记录,某中学有权解除与卓某的劳动合同。
该案曾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次联合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3)》十大典型案例。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机构和单位,实行从业禁止制度,发现相关从业人员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应当及时解聘。本案的处理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高欣悦
一审:吴娟欢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