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拍卖公司与买受人关系紧密、恶意串通,拍卖能否撤销?
最高法院:完全可以!
裁判要旨:在买受人与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认定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基本案情:
1.广州白云荔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荔发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广丰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广州银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金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借贷纠纷一案中,由广东高院负责执行。
2.广东高院查封了广丰公司名下的广丰大厦物业,面积总计18851.86㎡,委托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茂拍卖行)进行拍卖,并委托广东粤财房地产评估所评估,第一次评估价格为102493594元,第二次评估价格为以2412万元。
3.最终,景茂拍卖行以评估价2412万元将广丰大厦整栋拍卖给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正公司),广东高院确认广丰大厦归龙正公司所有。
4. 2008年10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对拍卖重新调查发现,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由同一人实际控制,在广丰大厦拍卖中自卖自买,两次评估结论相差巨大,委托法院对此疏于监管,导致广丰大厦被低价拍卖,严重侵害已预购房屋的小业主利益等,要求广东高院依法处理。
5. 2011年6月2日,广东高院裁定拍卖无效,撤销拍卖裁定。
裁判观点:
(一)拍卖公司与竞买人关系紧密,自拍自卖,构成恶意串通。
广东高院认为,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人民法院发现拍卖有错误的,有权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本案中,广东高院查明买受人龙正公司与景茂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此申请复议人没有否认,本院予以确认。在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因股东的亲属关系而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推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
(二)本案无法证明竞买过程经过了充分的竞价,可以认定恶意串通。
广东高院认为,该竞价充分的举证责任应由景茂拍卖行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买受人承担。本案拍卖中仅一次叫价即以保留价成交,并无竞价。而买受人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不能提供其他两个竞买人的情况。经审核,其复议中提供的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中,并无另外两个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资料。拍卖资料经过了保存期不是其不能提供竞买人情况的理由。据此不能认定有其他竞买人参加了竞买。故可认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三)评估价先后悬殊太大,明显不合理。
广东高院认为,鉴于本案拍卖系直接以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的70%之保留价成交的,故评估价是否合理对于拍卖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有直接关系。对广丰大厦的两次评估价格相差悬殊的问题,申请复议人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本院认可广东高院关于第二次评估结论明显不合理的认定。不论评估结果过低是否为两申请复议人的责任,其对标的物评估价格及成交价过低应属明知。本案中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有申请交付广丰大厦预售房屋、回迁房屋和申请返还购房款、工程款、银行借款等,总额达15亿多元,仅购房人登记所交购房款即超过2亿元。而本案拍卖价款仅为2412万元,对于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本案申请执行人毫无利益可言,明显属于无益拍卖。
(四)广东高院拍卖行为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拍卖后广东高院将与广丰大厦有关的所有权利负担一概除去,而将广丰大厦整栋房产移转给买受人,导致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无法得到依法有效保护,侵害了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景茂拍卖行负责接受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的申报工作,且买受人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故可认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对上述问题也应属明知。因此对于此案拍卖导致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之间构成恶意。
综上,广东高院认定拍卖人景茂拍卖行和买受人龙正公司在拍卖广丰大厦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广丰大厦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了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正确的。(1997)粤高法执字第7-1号及(2011)粤高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案例来源: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案号: (2012)执复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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