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司空见惯的股权之争,造就了“史上最惨购房群体”。

西安民营企业家胡绪峰面临的股权纠纷案,在舆论场引发长时间关注,原因即在于此。

2042户购房人,因为西安首批最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国际幸福城”停摆,苦等十几年没能住进新房。

最早的一家人,2009年在该楼盘给儿子预购了婚房,16年过去,孙子都上高中了,眼见所购的房子已封顶,却烂在西安东三环一隅。

“国际幸福城”停滞烂尾,是因为胡绪峰及其经营的宏润地产,在28栋住宅楼如期交付使用后,18%、75%的股权被职业放贷人王坚等一伙人,以600万元、8000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悄摸”变更走了。

人家就是来空手套白狼的。王坚等人步步为营控制宏润地产后,不肯花一分钱继续开发“国际幸福城”,留下10栋烂尾楼,还计划一步步掏空该项目40亿元资产。

这伙人利用“国际幸福城”项目,对外非法集资7亿多元、骗取银行骗贷2亿元、骗取政府资金1.85亿元,还差点以30.8亿元的对价,将项目资产打包转卖给一家央企金融资产公司。

为了拿回被侵占的股权,重启烂尾楼开发尽快实现交房,胡绪峰打了十三年官司,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转折点出现在2019年,最高院通过再审程序作出(2017)最高法再171号判决书,就案涉75%股权性质一锤定音。

针对二审判决认可王坚持有宏润地产股权合法性,最高院该判决书指出,二审法院认定“《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是宏润实业公司向王坚转让股权性质不当,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在“本院认为“部分,最高院该判决书明确指出,案涉协议本质为“股权让与担保”,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

按照最高院上述明确无误的事实和性质认定,胡绪峰后续拿回75%股权的诉讼,本应毫无悬念、胜券在握。除非王坚有充足的相反证据推翻最高院该认定。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胡绪峰后诉寻求司法救济的大门仍屡屡被关闭,作为二审法院的西安中院,数度成了“顶门杠”:一审判赢,二审判输。

最高院再审宣判之后,胡绪峰满怀信心提起的两起关键诉讼——“股东转让出资协议解除案“和“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均以西安中院颠覆式改判而宣告惨败。

股权纠纷官司打了十几年,胡绪峰迄今仍在看不到终点的循环诉讼中“打转转”。

2000多户购房人于绝望中,从(2017)最高法再171号判决书燃起的希望,随着胡绪峰的连接惨败被彻底浇灭。

在这个“史上最惨购房群体”中,流行着一句基于百姓朴素认知的感慨:最高院“本院认为”,在西安中院“屁都不算”。


胡绪峰后续提起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解除案“、“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诉讼,二审均由西安中院民四庭审理。

或许两次担任上述案件主审法官的张熠,以及其他合议庭成员要诡辩,(2017)最高法再171号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最高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并非最终判项主文,因此不具有既判力,后诉判断同一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不受前诉生效裁判的羁束。

亦即对于最高院“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西安中院在二审中,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

另一方当事人王坚是如何举证的呢?事实上,王坚不仅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或理由,相反的是法官张熠串通王坚伪造多份证据。

王坚向法庭提交的“居委会情况说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区分局治安大队长惠某情况说明”均被证伪,后者甚至在法庭质证中被证明人撤回。

更为离奇的是,王坚用于证明股东会决议真实性的公证书,已被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撤销,但张熠仍将该公证书作为关键证据,对一审结果作出撤销判决。

全然否定最高院生效裁判既判力,西安中院对最高院预决事实做出不相一致的认定,所依据的证据规则居然如此摆不上台面。

屁股坐歪了,西安中院宁肯试图默认和采信造假证据,也不会以积极的司法作为,去考虑借鉴司法裁判的“争点效”。

“争点效“通俗地讲,就是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并做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其他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有关该争点所做判断的通用力,不允许后诉法院做出与之相矛盾的判断。

最高院再审胡绪峰股权纠纷案件中,举行了是否决定再审听证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辩论,最高院第七法庭进行了一小时四十四分的庭审直播。

主要争点,充分辩论,实质性判断,三方面要件齐备,满足产生“争点效”的必须条件,最高院的“本院认为”,无疑可以产生遮断后诉的效果。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已有法院依据争点效理论对诉讼案件进行判断:如(2020)鄂 10 民终 405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对于前诉中的判决理由是否产生“争点效”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证。

又如(2018)渝 05 民终 3680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只要前诉已将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之法律效果中直接且必要的主要事实列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在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后作出了认定,判决理由就可以发生“争点效”,产生遮断后诉的拘束力。

(2017)最高法行申 265号行政裁定书,对于前诉判决理由也可以产生遮断后诉的拘束力予以表态。

西安中院即便不肯承认最高院“本院认为”遮断后诉的拘束力,也应通过裁判说理进行后续案件审理。

事实情形却是,西安中院二审判决违背法律优先原则,抛开一系列“让与担保权人只是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可适用法律规范,反以“常理”代替法律规则,故意否定有权威法律依据的一审裁判意见,“另起炉灶”制造错误裁判。

其二审判决应当适用甲法律而适用了乙法律,应当适用 A 条文而适用了 B 条文,新法有溯及力而适用了旧法。宏润集团于民法典施行前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的事实不仅被无视,西安中院还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类推适用”的法条与案件事实并不相符,根本不能支持裁判结果。

如果说,最高院“本院认为”,在西安中院“屁都不算”太过刺耳、有失斯文,至少也没受到应有的最基本尊重,连参考意义都被忽略。

2025年2月,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放贷人王坚持有宏润地产75%的股权归原股东宏润集团所有。

回答法官提问时,王坚在铁证面前,十几年来首次承认当时支付的相应款项是借款,而非股权转让款。王坚败诉后向西安中院提出上诉。

应该说,最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六年来,一审法院在涉及胡绪峰股权纠纷关键案件的三次裁判中,均认可最高院判决理由所具有的遮断后诉的拘束力,本着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态度,对前诉的事实认定予以充分认同。

这一次,最高院的“本院认为,在西安中院“算什么”,颇为值得关注。毕竟被逼无奈的胡绪峰,前几天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出了求助公开信。

倘若此次,西安中院对前诉的事实认定再度视若无物,屁股坐不到居中位置,或者干脆以发回重审一推了之,进而消耗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损害司法公信力,“屁都不算”的,怕是西安中院的自身形象了。

(题图为最高院再审胡绪峰股权纠纷案件庭审直播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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