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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李某乘坐张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明,张某是涉案车辆实际使用人,赵某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和挂靠人,B运输公司是涉案车辆的被挂靠人。2023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430000元,赵某、B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3月,李某与B运输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B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0000元,李某撤回对B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承诺不再以上述判决及相关事由向B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案件执行费2000元由B公司承担。后B公司按约支付了赔偿金和执行费合计142000元。

现B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偿还代偿款142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实际承担责任份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原生效判决确定张某应赔偿1430000元,B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负有履行上述全部损失数额的义务,而B公司通过执行和解实际支付的赔偿金为142000元,尚不足原生效判决数额的十分之一,且执行和解协议仅是李某放弃了对B公司的强制执行,并非代表是李某的全部损失数额已清偿完毕。综上,根据本案证据和事实不能认定B公司实际承担的责任份额已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故对于B公司要求张某偿还代偿款142000元及利息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的实质在于使受害人对连带侵权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此规定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虽然李某与B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2000元,但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只有其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自己的债务份额,才能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并且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限于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李某与B公司之间约定的赔偿金总额并不等同于B公司与张某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不等同于其已承担责任数额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故对于B公司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文稿:郓城法院 冯勇路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王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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