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其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引发关注。


今日(10日),这一话题冲上热搜。


《提示函》要求: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提示函》明确: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记者注意到,不止是湖南省,“三八”妇女节期间,国内多地工会等劳动权益保障部门都发布了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青海省总工会也要求,全省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表示,用工单位要依法招用劳动者,不对劳动者民族、性别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福建省总工会提出,要将有关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潘越表示,目前市场对女性的刻板印象依然存在,使得女性在创业、就业、升职方面面临不公平待遇,应完善和优化女性职业发展平权保护机制,尤其是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谢资清也呼吁,应充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提振育龄夫妇生育意愿。

对于女性遭遇就业性别歧视背后的原因,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李承霞表示,当前,我国企业生育成本过重。全国普遍存在的女职工生育“政策请客,企业买单”问题,既给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女性就业集中企业带来了较高的生育成本负担,又加剧了就业性别歧视。为此,她建议,应尽快出台企业生育成本的合理共担政策,实现企业生育成本共担化,男女用工成本性别差最小化,从根本上减轻企业生育成本,改善女性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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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工会网 界面新闻

编辑:刘敏

复审:徐蓓蓓

终审:段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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