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熊孩子” 砸坏邻居车窗、校园霸凌致人伤残这类新闻频繁出现的时候,法律的目光往往会落到孩子背后的监护人身上。全国人大代表张大冬提出,孩子违法,家长必须赔偿,并且把履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今天,咱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聊聊 “子债父偿” 这件事。



其实,我国《民法典》第 1188 条早就有规定,这就是监护人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未成年人要是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必须得买单。比如说,去年杭州有个初中生,把 40 辆豪车给划伤了,最后家长得赔偿 150 万。但这是不是意味着,不管什么时候,监护人都得敞开自己的口袋,给被监护人 “擦屁股” 呢?并不是这样。之前陕西法院的法官在判决里就明确说了,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里支付,要是不够,再由监护人来支付。



不过,这次人大代表建议的突破性在于,把赔偿执行和征信挂上钩了。在这儿,我得给大家提个醒,涉及征信惩戒,需要谨慎考虑它的波及效应。要是把家长的失信记录同步到金融系统,,可能造成"一人违法全家失信"的链式反应。这就让人想起明代的 “连坐法” ,但是现代法治讲究的是责任自负原则。就像新加坡处理少年犯的时候,既让父母承担民事赔偿,又通过社区服务令,让少年自己承担后果,这种 “胡萝卜加大棒” 的组合拳,可能就更值得我们借鉴。毕竟,法律一方面要防止家长当 “甩手掌柜”,另一方面也不能让家庭教育变成 “债务转移”。

但是,事情总有两面性。美国部分州实施的 “家长责任法” 就引发过争议。美国芝加哥州有个 15 岁的男生,枪击了四名同学,最后被判终身监禁,不得保释。他的父母呢,分别以 “过失杀人罪” 被判了 15 年有期徒刑。你看,当家庭遭遇 “坑爹” 的孩子,法律到底是成为正义的天平,还是变成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呢?单纯用严刑峻法并不能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实,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是留了余地的,《民法典》同时规定,监护人要是尽到了责任,是可以减轻赔偿的,这种弹性规定,可能比 “一刀切” 更符合现实人性。



从更高的维度来看,这个建议其实触及了现代社会的集体焦虑。当 “神兽” 的管理从家事升级成公共事务,法律就不得不扮演 “替补家长” 的角色。但是,就像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说的,“教育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单纯靠经济惩罚,那只是治标不治本。与其用征信拴住家长,不如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毕竟,没有哪个父母天生就会当监护人,就好比没有哪个司机生来就懂交规,社会既需要严管重罚的 “红灯”,也离不开教育引导的 “绿灯”。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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