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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繁峙县人民政府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关于开展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中迁坟(平坟)奖补实施方案和繁峙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局、办、中心:

《繁峙县关于开展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中迁坟(平坟)奖补实施方案》和《繁峙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0日

繁峙县关于开展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中迁坟(平坟)奖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殡葬政策惠民力度,有序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开展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忻办字〔2024〕63号)和《中共繁峙县委办公室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开展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繁办字〔2024〕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范围

县域内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水库堤坝区及耕地范围内的散埋乱葬坟墓。

二、奖补标准

2025年6月30日前主动迁坟的,按土墓每座3000元、砖(石)墓每座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主动平坟改卧碑(含拆除硬化设施)的,按每座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2025年6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主动迁坟的,按土墓每座2000元、砖(石)墓每座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主动平坟改卧碑(含拆除硬化设施)的,按每座5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2025年9月30日后迁坟或平坟的不再给予奖补。

三、奖补程序

各村民委员会将迁坟(平坟)奖补审批表及相关照片资料等汇总上报到所属乡(镇);经乡(镇)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县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到各乡(镇),由乡(镇)予以兑付。

四、管理与监督

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开展散埋乱葬专项治理主体责任,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抓好迁坟、平坟协议签订及动迁、兑付等具体工作。县财政局要保障奖补资金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附件:繁峙县开展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中迁坟(平坟)奖补申请审批表.docx

繁峙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晋民发〔2021〕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指在繁峙县范围内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定点服务单位内,采取下列方式安葬:

(一)骨灰撒散:在指定区域将骨灰进行撒散。

(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将骨灰埋在树下(花坛下、草坪下)深度0.5m以上,每例骨灰占地面积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恢复原貌,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可在树木、草坪、花坛上设置小型铭牌、标识或设置集中纪念设施。

(三)壁葬:将骨灰永久安放在壁葬设施内,每个壁葬格位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合葬格位可酌情增加)。

(四)长期存放: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20年(含)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其他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五)遗体深埋:非火葬对象将遗体安葬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葬区,且深埋(深度1m以上)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

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

定点服务单位为繁峙县公益性骨灰堂及乡村两级公益性公墓,已正式投入运营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专门的壁葬区,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壁葬设施。

(二)有专门的树葬区,且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

(三)有专门的草坪葬区,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四)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

三、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

逝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采取节地安葬的,逝者家属可申请相关奖励资金:

(一)具有繁峙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繁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与在繁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在本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

对在本县范围内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实行生态安葬并符合以上补助范围的逝者,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按照每具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五、办理流程

逝者家属自愿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一)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

2.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关系证明。

5.节地生态安葬现场图片资料(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

(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

2.逝者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关系证明。

5.逝者安葬形式相关证明材料(由村、社区出具)。

定点服务单位或乡镇收到逝者家属提交的申请后,及时初审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县级民政局审批。经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花名册(附件2)报县财政局核拨。

六、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七、有关要求

(一)县民政局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

(二)县民政局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以及各乡镇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民政局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25年2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繁峙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docx

2.繁峙县 年 月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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