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天平上,每一桩案件都承载着人们对于公正与正义的期待。然而,在万科张海涛案中,这杆天平似乎出现了微妙的倾斜。2022年12月15日,深圳万科原轮值总经理张海涛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尽管张海涛多次上诉,但均未能改变判决结果。然而,此案的辩护律师胡定锋却始终坚定地认为,该案系枉法裁判,张海涛无罪!
法院认定张海涛犯罪的理由是他以借为名,收受和索取贿赂。具体而言,张海涛被指控分9次向郑某成收受贿赂500万元,两次向季某索取400万元,1次向黄某发索取200万元,共计1100万元。但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事实是分12次向郑得成索取贿赂685万元。
对此,辩护律师胡定锋则坚定提出了有力的反驳。他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办理以借为名受贿的案件,需要严格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借款用途是否与职务有关,以及是否为出借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张海涛向每一个借款人的借款都签订了借条,并约定了归还期限和利息。特别是与郑得成的借款,双方不仅在2018年8月15日进行了对账,还按照时间顺序制作了一份《借款费用统计表》,并在下方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575万元的汇总《借条》。此外,张海涛的秘书潘琼玉与郑得成女儿郑晓旋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证明了双方是真实的借款关系,并且这份汇总《借条》的借款在2020年12月已经连本带息全部还清。然而,法院却对这些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视而不见。
胡定锋律师进一步指出:一切贿赂的本质都是利益输送,衡量一个人是否犯罪要看是否有利益输送。本案,万科公司自己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张海涛并未为出借人谋取利益,完全能够证明张海涛无罪。尤其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2024年12月11日,被索贿人的季峰还在向张海涛的爱人索要欠款。胡定锋律师称,“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
据了解,法院不予认定张海涛无罪的理由是借条是“补签”。其具体理由为:张海涛向他人借款时没有签订借条,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和利息,且他用于跟投项目的资金大多数已经回本并盈利,却没有及时归还。此外,张海涛是在万科报案后才归还的借款。
胡定锋律师称:“这完全是欲加之词,张海涛跟投的项目多达40个,累计跟投资金4000万元,并非法院所说的7个;其次,深圳市公安局立案登记表表明,万科公司委托员工贾桂宇报案的时间是2020年9月14日,报案的内容是潘琼玉的职务侵占罪,而非张海涛的“受贿罪”。在2021年1月11日前,深圳市公安局从未接受过万科对张海涛的刑事报案,如此颠倒黑白,不有罪才怪?
据了解,本案庭审期间,胡定锋律师曾多次申请对汇总《借条》形成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并申请证人出庭做证,但法院均均未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对书证真伪存疑时,应通过鉴定等方式审查。法院对这些原始凭证不作司法鉴定,也不同意证人出庭做证,
另据了解,该案还存在诸多令人不解之处:1、行贿人都不承认行贿,也不承认被索贿;受贿人也不承认受贿,更不承认索贿。2、郑得成所借的685万元中,有3笔合计185万元被标注为借款并被认定为借款;而季峰所借的400万元中,1笔300万元同样标注为借款却被认定索贿。3、被告人郑得成刑拘后,他的家人在办公室里找到了原始借条,并把它交给了深圳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但办案人员却没有随卷移送。4、案件曾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但被告最终仍被定为有罪。6、本案庭审期间,陈卫东、汪海燕、李奋飞等四位知名刑事法专家接受被告人委托律师的委托进行研究,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他们一致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定罪依据不足。6;张海涛对郑得成的借款已全部还清,却没有减轻处罚。
那么,这么一桩令人质疑的案件,是如何被办成铁案的?这背后是否隐藏着某些不为人知的秘密?我们呼吁司法机关能够秉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重新审视这件案件,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此案,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