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3月9日消息(记者 蒙健)3月9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南省实行园区集中办公区域报备机制,并已明确集中办公区域的指定范围、报备流程、使用规定及监督管理措施等。

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第一批实行集中办公区域报备的范围主要由经海南省发改委确定的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省级产业园区和市县级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共计29个)指定,并由其确定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增加其他集中办公区域的,可以指定其他集中办公区域,并将集中办公区域地址、管理单位等信息共享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管理单位按时做好集中办公区域报备。

同时,海南省实行集中办公区域报备,经过报备的集中办公区域内,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经营主体的住所。管理单位进行集中办公区域报备的,应当向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指定集中办公区域范围及管理单位等信息的文件;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署的《集中办公区域信息报备表》;管理单位主体资格文件;集中办公区域地址使用证明相关文件;集中办公服务协议样本;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等材料。

管理单位向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集中办公区域报备,报备的集中办公区域应当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流动性地点或空间不能作为集中办公区域报备;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集中办公区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确认符合集中办公区域条件的,将管理单位提交的材料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经报备的托管单位将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予以公示。

此外,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经营主体可以使用经相应管理单位报备的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海南e登记”系统自主勾选经报备的集中办公区域地址,并经相应管理单位确认后进行登记。未经报备的集中办公区域地址不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集中办公区域的监督管理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住所托管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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