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张建国与李丽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张宇。张宇与王芳于200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晨。2012 年,张宇因病去世。

(二)房产相关情况

一号房屋

购买情况:2004 年 6 月 26 日,张宇与北京 A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一号房屋,房价 543333 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 114333 元,剩余 429000 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随后,张宇与某银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 429000 元。2005 年,A 公司出具发票,付款人为张宇,金额为 545831 元,房产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宇。

出资争议:原告张建国和李丽主张,首付款约12 万元,张宇工作 3 年,他们给了张宇 5 万元,贷款一直由张宇偿还,该房屋是他们与张宇共同出资购买,张宇享有 50% 份额。被告王芳主张,2004 年 6 月签订购房协议时张宇已辞职,首付款由自己支付,因顾及张宇面子,房产证写张宇名字,婚前张宇无工作,自己偿还了 1.5 万元贷款,婚后二人共同还贷,且自 2001 年 7 月张宇毕业后,二人经济混合,为证明主张提交了 1 份书面材料。

房屋价值及债务: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评估一号房屋价值423.62 万元,至评估时,尚有银行按揭贷款 477781.6 元,自张宇去世时至房屋评估时已还的贷款本息由原被告四人分担。

F 室房屋

购买情况:2003 年 8 月 9 日,王芳与北京 T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 F 室房屋,总金额 359345 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03 年 8 月 9 日支付 109345 元,余款办理公积金贷款。2003 年 10 月 22 日,王芳与 Q 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 250000 元。2007 年 4 月 23 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011 年 5 月 10 日,王芳与银行签订《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贷款用途为消费,最高债权额 60 万元,2011 年 5 月 24 日,双方提交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

争议情况:原告认为该房虽以王芳名义购买,但张宇和王芳婚后共同偿还贷款,要求分割还款金额和升值金额。被告王芳主张F 室房屋由其父母出资,婚前已还清贷款,不属于本案继承财产份额范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芳父母就该房屋提出异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依法分割位于大兴区一号房屋(价值423.62 万元)。

依法分割张宇、王芳婚后共同偿还的位于大兴区F 室房屋房产贷款及该贷款部分的房屋增值款(价值 389.83 万元)。

(二)被告诉求

主张一号房屋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首付款由王芳支付,张宇书信指向房屋由其子张晨继承,若按法定继承,张宇遗产为房屋50% 份额。

主张F 室房屋为王芳婚前个人财产,由其父母赠予且贷款由父母偿还,与张宇无关,要求驳回原告该诉求。

(三)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的出资及归属认定,即该房屋是张宇与原告张建国、李丽共同财产,还是张宇与被告王芳的共同财产,进而确定张宇的遗产份额。

F 室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张宇遗产,应否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宇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屋归被告王芳和被告张晨所有,该房屋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王芳和被告张晨负责偿还;被告王芳和被告张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建国和原告李丽房屋折价款共计88.8493 万元。

被告王芳和被告张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建国和原告李丽应分得的存款共计4.758448 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一号房屋分析

房屋归属认定:法院综合本案情况,认定王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效,确定一号房屋为张宇与王芳的共同财产,张宇占有50% 的份额。因为原告虽对王芳提交的书面材料真实性存疑,但未申请鉴定,而王芳提供的证据在证明房屋出资及经济混同等方面具有一定说服力。

遗产分割考量:考虑到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房屋由王芳、张晨所有更为适宜。在分割遗产时,需扣除房屋剩余按揭贷款,根据房屋评估价值及贷款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王芳、张晨应给付二原告的房屋折价款为88.8493 万元,剩余按揭贷款本息也由王芳、张晨偿还,这样的分配既保障了各方权益,又合理处理了房屋的后续债务问题。

(二)F 室房屋分析

F 室房屋虽登记在王芳名下,但原告主张张宇、王芳婚后共同偿还贷款,要求分割相关款项。然而,王芳主张该房为其父母以其名义购买,且王芳父母向法院提出异议。鉴于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另案解决,以确保该房屋纠纷能够得到更全面、准确的审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与质证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是确定遗产范围和归属的关键。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房屋购买、出资、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书面材料等。同时,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要严格进行质证,若对证据真实性存疑,应及时申请鉴定,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不利后果。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事实结合

遗产继承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律师需深入理解并准确运用。在确定遗产范围时,要依据法律条文判断财产归属,如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在遗产分割时,要综合考虑继承人身份、扶养情况、遗产效用等因素,将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三)关注案件关联因素与争议解决

对于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遗产继承案件,往往存在诸多关联因素和潜在争议。律师要全面关注案件细节,如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贷款偿还、权属登记以及家庭成员间的经济关系等。对于存在争议的财产,若权属不明确或涉及案外人权益,要合理建议通过另案处理等方式妥善解决,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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