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络水军案的本质是数字时代信息真实性的重新定义。司法机关通过扩张解释打击网络黑灰产的实践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刑事辩护需坚守罪刑法定底线,防止将技术性违规行为泛犯罪化。
一、案情与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5月,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多家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即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经调查,杨某某等共“养号”1200余个,完成“转赞评”“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最终认定:杨某某最终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法院认为:所谓传播网络虚假信息,除了传播内容本身是捏造、虚构、扭曲的失真信息外,还应当包括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干预信息呈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违法行为。通过本案实例的认定,司法机关扩展了对网络虚假信息的理解,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捏造、虚构和扭曲事实的狭义理解,而是将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操纵信息的行为纳入网络虚假信息的范畴。“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养号”这四种情形均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行为,均应认定传播网络虚假信息。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在于对"虚假信息"的司法认定扩张:传统刑法理论中,"虚假信息"多指内容失实(如捏造事实、虚构数据),但本案将"网络水军通过人工干预信息呈现、流量造假等行为"纳入虚假信息范畴。控方认为,杨某某团队通过组织虚假注册账号(养号)、有偿转评赞、直发推广、恶意投诉删帖等行为,实质制造了虚假网络生态,属于《刑法》第225条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争议焦点在于:流量造假是否等同于虚假信息传播?水军行为能否因"干预信息真实呈现"而被评价为传播虚假信息相关的非法经营罪?
二、法律分析:虚假信息的行为性异化
1.信息生态学视角下的双重失真
网络信息真实性包含内容真实性与传播真实性。前者指向信息本身是否客观存在(如虚构事实),后者强调信息传播过程是否反映真实社会意愿。水军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用户行为数据(如点赞量、评论数),使信息传播呈现"虚假多数效应",破坏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的交往理性"。此时,行为失真构成对信息生态的深层破坏。
2.法益侵害的复合性
传统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保护个体法益(如名誉权、财产权),而网络水军行为直接冲击市场竞争秩序与网络空间治理秩序。以本案影视作品推广为例,水军制造的虚假热度可能挤压优质作品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符合《刑法》第225条对市场秩序危害的特征。
3.规范解释的扩张边界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4条,流量造假、账号操纵被明令禁止。(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但刑法介入需符合二次违法性原则。本案裁判将行政违法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需论证其行为已超出单纯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程度,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标准。关键在于量化标准(如涉案金额、影响范围)与行为模式的系统性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
三、辩护思路设计
(一)客观行为与构成要件的匹配性质疑
1. "虚假信息"的规范内涵限缩
辩护可主张:司法解释中"虚假信息"仍以内容失实为核心要件,流量数据本身不属于信息内容。例如,真实影视作品的推广虽通过水军提升热度,但作品内容客观存在,不宜将"热度虚高"等同于"信息虚假"。
2. 市场秩序扰乱的具体性证明
控方需举证被推广作品因虚假流量获得实际竞争优势(如排片率提升、奖项评选受影响),而非仅证明存在资金流水。若无法证明具体市场秩序受损,则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实质要件。
(二)主观故意的证明困境
根据司法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需"明知是虚假信息"。辩护可主张:
1. 杨某某团队仅提供技术推广服务,未参与客户信息内容生产,无法知晓所推广内容是否虚假;
2. "投诉举报删帖"行为可能存在合法行权(如真实侵权举报),需逐条核查被删除帖文是否确属诽谤或侵权。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
质疑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类部门规章直接作为刑事违法性判断依据的合法性。根据《刑法》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仅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前置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 “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四)数额认定的技术性质辩
对896万元任务金额进行分层辩护:
1. 区分"转评赞"中真实用户自发行为与水军操作的占比;
2. 剔除未实际完成的预付任务金额;
3. 论证部分推广行为(如合规影视宣传)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
结语
网络水军案的本质是数字时代信息真实性的重新定义。司法机关通过扩张解释打击网络黑灰产的实践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刑事辩护需坚守罪刑法定底线,防止将技术性违规行为泛犯罪化。唯有在技术创新与秩序维护间建立动态平衡,方能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进阶。
个人观点,AI辅助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