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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郴州民事调解了一桩让人忍不住大笑的装修纠纷。有位业主购买某小区房子后,找了装修队,签订了28.5万的装修合同。
之后业主的女儿来找小区物业拿房子钥匙,说房子是3单元102房。物业翻看记录,发现是2单元102房。业主女儿坚持是3单元的,物业没有再核实,就把3单元102的钥匙给她了。
房子装修到7、8成的时候,一对胡姓夫妻找上门来,说这房子是他们的。这才发现是业主女儿和物业搞错了,错误地让装修队装了胡先生家的房子。
事情发生,也不好把已完成的装修拆下来装到业主自己的2单元105房去。可是业主装修了别人家,自家还是毛坯房,他们不愿意出装修费了。
胡先生也不愿意出。自家是完全无过错的受害方。这装修又不是他们喜欢的风格。装修材料和装修过程他们也没有经手,谁知道有什么问题。
事情僵持住了。
装修公司没办法,只好起诉了两家。
经过法院调解,业主家承担8万,胡先生家承担5.97万。剩下不够的部分,让装修公司跟物业去谈。
个人认为,物业确实应该要承担一部分。固然是业主女儿搞错房号,他们没有尽到核实义务。
另外,这件事奇怪的是,装修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也应该看一下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啊,不然如何证实签合同的人就是房子的主人?
有人认为胡先生一家更冤,为什么还要出5.97万?没办法,这是民事调解,是尽量让双方达到一定程度的让步。胡先生家虽然不知情也未必喜欢装修风格,可是他们家确实被装修了,也算得到实惠了,适当出一些,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