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制度创新工作体系,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建设新时代制度型开放高地,近日,省长王凯签署第232号省政府令,《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5年2月13日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
实施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工作体系,激励开展制度创新,保障制度创新实施,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建设新时代制度型开放高地,根据《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南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实施推广、保障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创新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协同推进、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是指制度创新主体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围绕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营商环境、要素保障等领域开展的机制创新、规则创新、政策创新以及其他制度性创新。制度创新应当具有创新突破性、发展带动性、复制推广性、风险可控性、目标导向性。
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参与、实施、保障制度创新活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制定主体、实施主体、保障主体。
第五条河南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自《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施行之日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每三年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营商环境、要素保障等法规政策执行、制度创新任务落实、管理权限行使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问题清单和成果清单,及时统筹、指导、推进问题整改和经验推广工作。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保障制度创新、实施推广等工作体系,定期向省自贸办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 制度创新
第七条制度创新主体应当立足河南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和特色优势,聚焦体制机制障碍、产业发展瓶颈和经营主体诉求,找准突破口,提出制度创新举措。
第八条省自贸办应当通过在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开设专栏等方式,公开征集制度创新项目。
制度创新主体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创新事项、主要创新点、预期效果等。鼓励制度创新主体跨单位、跨行业、跨领域协作,共同申报制度创新项目。
省自贸办应当建立制度创新项目库,对申报的制度创新项目组织研究论证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制度创新项目库并动态更新。
第九条省自贸办应当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制度创新项目库情况,按照问题导向、急需先行的原则,制定发布制度创新计划。
第十条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应当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非行政机关申报的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明确对接部门。重大制度创新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协调。
第十一条对纳入制度创新计划的项目,制度创新主体应当对制度创新项目的实施路径、方法、模式等进行研究;对遇到的难点和问题,支持非行政机关制度创新主体向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片区管委会)反馈。
省自贸办、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制度创新难点和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对收到的难点和问题,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分析研判,拟定方案,提出支持保障措施;对难以解决的难点和问题,片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上报省自贸办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对标志性、突破性、集成性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支持制度创新主体采取专班模式、委托模式、揭榜挂帅模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创新;对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集成性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统筹推动。
第十三条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制度创新指引、专家辅导、会商协调机制,强化集成创新,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制度创新主体应当根据河南自贸试验区工作实际,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国家层面制度创新需求和试点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改革试点任务在本省先行先试。
第十五条省自贸办、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制度创新成果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案例展示、培训解读等形式,宣传发布制度创新成果。
第三章 实施和推广
第十六条制度创新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的,由牵头部门或者对接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主体,依法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应当及时跟踪、评估制度创新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完善有关创新举措。
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总结制度创新成效,形成改革试点经验或者实践案例等并报省自贸办。
第十七条省自贸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智库专家等,对制度创新成效进行评估。
制度创新成效明显、适合在全省复制推广的,作为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在全省推广;符合全国推广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推荐上报,争取国家支持推广。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学习借鉴全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结合实际推广以下制度创新成果:
(一)国务院批准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二)商务部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
(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复制推广改革经验;
(四)可以借鉴推广的其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第十九条国务院批准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和商务部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由省自贸办会同有关部门分解推广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建立推广台账,推动复制推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接国家相关部门并出台具体措施,指导设区的市、航空港区落实推广事项。
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复制推广改革经验,由省人民政府对口部门负责明确实施主体,并指导复制推广。
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由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复制推广。
鼓励设区的市、航空港区结合实际复制推广其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保障主体职责,加大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支持保障力度,针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需求,在资金、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方面出台专项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将制度创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出台保障制度创新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省自贸办、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制度创新能力提升培训,支持相关人员赴先进地区学习或者交流。
省自贸办、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成立制度创新专家组,为行政审批和监管、金融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多式联运、数字经济、要素保障等重点领域制度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提供信息技术和数据支撑,提升制度创新效能。
第二十四条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决定。
制度创新措施需要先行突破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的,由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航空港区管委会报请省自贸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实施,省自贸办应当加强协调和推动。
制度创新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发布文件作出规定。
制度创新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经论证适宜固化为制度规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推动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实施并取得成效的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制度创新主体可以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奖励。
第二十六条省自贸办组织相关部门、智库专家,根据制度创新成果推广层级、实施效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制度创新成果评定等级,其中:被党中央、国务院肯定或者入选国务院批准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商务部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的,评定为一类;被国家相关部门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评定为二类;入选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的,评定为三类。
对评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制度创新成果的制度创新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评定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制度创新成果,可以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省自贸办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确定,所需资金统筹部门预算解决。
第二十七条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应当将制度创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形成制度创新成果、改革试点争取、集成创新开展等情况。将制度创新情况作为评价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制度创新及其实施推广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但符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河南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的制度创新及其实施推广,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内推行的制度创新举措,联动创新区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以同步实施。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参照设区的市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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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发布
编辑:刘晗煜 审核:王欢 终审: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