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期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本公众号推出“一‘典’案例”专栏,不定期精选本院审理的代表性案例,展现司法智慧,引领法治风尚。
妇女权益保护事关广大女性的切身利益,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应有职责。武鸣区法院以“三八”国际妇女节为契机,发布4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和帮助现代女性提升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守护“她”幸福,捍卫“她”权益。
目 录
1
患病且无收入来源妻子被诉离婚,可向丈夫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覃某与黄某霞离婚纠纷案
2
婚内男方向“第三者”赠与,配偶可要求全部返还
——马某与沈某、吴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3
人身保护令+准予离婚,双重保护对家暴说“不”
——黄某芬与韦某离婚纠纷一案
4
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打折
——苏某甲与某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01
患病且无收入来源妻子被诉离婚,可向丈夫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覃某与黄某霞离婚纠纷案
基本
案情
覃某(男)与黄某霞(女)于202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时常发生矛盾、争吵,黄某霞于2022年11月回到娘家居住生活,双方开始分居。覃某于2023年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现覃某再次起诉请求离婚。黄某霞主张其患有精神疾病,无工作,无任何收入来源,要求覃某给予经济补偿。
裁判
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覃某与黄某霞因性格不合引发双方争吵,覃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黄某霞同意离婚,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予离婚。黄某霞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现仍需要治疗,且其没有工作,无任何收入来源,离婚后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故对黄某霞提出适当予以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就补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根据覃某的经济负担能力,酌定由覃某补偿给黄某霞15000元。遂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覃某向黄某霞支付补偿费15000元。
典型
意义
离婚时,当存在夫妻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本案中,女方黄某霞确实身患精神疾病、经济困难,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双方生活及经济现状,确定由覃某给予黄某霞15000元经济帮助金,有力保护身患疾病且经济困难女方基本生存权益。
02
婚内男方向“第三者”赠与,配偶可要求全部返还
——马某与沈某、吴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
案情
马某(女)与吴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目前双方并未离婚。2020年10月,吴某与沈某认识,双方交往后确定情人关系,在此期间,吴某通过微信转款给沈某共计53910元,向沈某的手机号码充值400元,沈某转款给吴某共计6998.88元。
裁判
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沈某,其行为损害马某的合法财产权利,违背了夫妻关系义务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沈某因吴某擅自赠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沈某接受吴某转款53910元,再加期间缴纳话费400元,共赠与款项54310元,扣除沈某转款给吴某的6998.88元,共接受赠与款47311.12元,该部分应由沈某向马某予以返还。遂依法判决吴某与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沈某向马某返还赠与款47311.12元。
典型
意义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一方出轨并将夫妻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损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本案判决依法支持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一方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体现了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有助于引领全社会良好家风建设,弘扬家庭美德,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03
人身保护令+准予离婚,双重保护对家暴说“不”
——黄某芬与韦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
案情
黄某芬(女)与韦某(男)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11月协议离婚。2020年8月,双方复婚,并于2020年9月生育婚生子韦某言。复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韦某家暴殴打黄某芬,黄某芬报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
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韦某对黄某芬曾有殴打等暴力行为,黄某芬及其近亲属确实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遂依法发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本案中,韦某对家暴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许离婚。遂依法判决准许黄某芬与韦某离婚;婚生子韦某言由黄某芬抚养,韦某每月支付韦某言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为止。
典型
意义
实施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并支持无过错方关于离婚和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予以否定,切实维护了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04
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打折
——苏某甲与某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
案情
苏某甲离婚后,户籍迁移回并落户某村,后长期与其父苏某乙、其母甘某在某村生活。《某镇某村9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花名册》确认包含苏某甲在内的400余人为该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花名册经张榜公示后,相关材料已报至某镇人民政府、某区农业农村局备案。100余名村民签字同意的《某屯村规民约某村9组集体财产分红方案》载明:户口在本队,但因已婚外嫁和离婚转回原籍的妇女和未婚子的妇女及其子女不能参加分红。2022年1月3日、1月24日,某村九组分别将苏某乙及其配偶甘某应获的“某山”租金的分红1600元、3900元转入苏某乙银行账户。2023年4月7日,某村民委员会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证明》,确认苏某甲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镇政府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
裁判
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镇某村9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花名册》确认包含苏某甲在内的400余人为该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花名册经张榜公示后,相关材料已报至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备案,足以证实苏某甲系某村九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某村九组分配“某山”维权获得的租金时已经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参与集体财产及收益分配的权利。某村九组于2022年1月24日按1950元/人的标准、于2023年1月3日按800元/人的标准向部分村民发放“某山”租金分红。因“某山”租金系作为集体土地分红款予以分配,而苏某甲系某村九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未表示放弃分红款的情况下,某村九组拒绝向苏某甲支付该分红款,侵害了苏某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遂依法判决某村九组向苏某甲支付2022年1月24日的分红款1950元、2023年1月3日的分红款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典型
意义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属于全体成员所有。村民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苏某甲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该村民小组因苏某甲离婚而剥夺其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本案判决充分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村民自治组织规范行使自治权,对切实提升农村离婚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重要意义。
案例来源:各业务庭室
编辑:覃江律 校对:黄佳玉
初审:刘雪蕉 复审:钟小琴
终审:梁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