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所有权的情况上看,公民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对于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为个人所有。
拆迁征地是国家和集体对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但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土地行使权利的时候,必然会影响其上的房屋和一些附属物所有人的权利。所以由拆迁征地引起的拆迁人、被拆迁人,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矛盾由此产生。而安民为国之本,这使得拆迁征地问题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
案情介绍:
高先生是定居北京多年的山西省太原市某县人,2012年国庆节,高先生回家乡看望父母。探亲期间,几名村民找到他,告诉他村里耕地被强行征用的事:2012年7月的一天,某村民组仅存的60亩耕地上,突然开进来几十台推土机和挖掘机,要推平正在生长的庄稼。村民集体反抗,大量警察出面制止,造成多名村民受伤。通过村民提供的照片、视频以及信访记录等信息,高先生判断,冲突的原因是政府违规征地且采取了不合法手段。高先生建议村民理性维权,不应采取对抗方式。
随后,高先生帮村民写了一份规范的材料后返回北京。2周后,村民认为镇政府的答复不合理,希望高先生回去帮忙商量一下该怎么办。同年10月22日高先生再次回乡,并重新整理信访材料,村民们也准备向上一级政府信访。
2012年10月23日早晨,“被征用”土地上又有大量挖掘机进入,试图推平庄稼,村里的很多老人一拥而上,双方再次爆发冲突。冲突发生时,有村民电话告诉了不在现场的高先生,他随即联系当地镇政府相关领导,希望相关部门能与百姓协商处理,同时以短信方式告知某县县长现场的危险情况。
此后,高先生与村民一同前往镇政府,镇政府承诺停止施工并尽快给村民答复。可第二天一早,大批警察排起长队有序地保护挖掘机开进农田,还有警察在抓人。高先生还没有反应过来,就有人从背后勒住他的脖子将他按倒,数名警察上来对他拳打脚踢,然后将他抓上警车,关进派出所,直到当晚8点多才放他出来。
高先生决定改变策略,他建议村民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但多数村民都抱有怀疑态度,因此只能召集全体村民开会。经过多次协商,村民最终同意由高先生出面邀请拆迁律师为他们分析情况。受邀而来的拆迁律师向村民代表解释了他们的种种疑问。拆迁律师认为这是一起相当普遍的违法强征土地案件。在高先生的劝说下,村民与施工队的肢体冲突暂时停止。
后来经过协调,2013年年初,村民们与拆迁律师签署了代理协议。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高先生带领村民正式向某县法院提起上诉,将某镇政府和某县公安局同时告上法庭。几经周折,某县法院最终受理了这起村民集体起诉镇政府的案子。
2014年6月16日,县法院正式下达行政判决书,判定县城镇人民政府2012年7月10日强行征收原告某镇某村民组的集体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解读:本案中,镇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其“征地”行为本身存有疑问。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时才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本案中,当地政府就其征地目的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其征地目的是为了商业开发还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而知。其次,其“征地”程序违反了我国征地拆迁法律的相关规定。
合法启动征地程序应在征地前作出公告和通知,对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征地主体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土地地上物的情况并根据不同标准给予村民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
本案中,当地政府没有与村民就征地达成补偿协议,也未对村民进行任何补偿。即使无法与村民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不能直接采取强制“占领”的行为。正当程序是申请政府裁决,并报有权机构执行。而本案中强行征用土地并施工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法定程序的。
所以,征地拆迁应当符合法定理由,并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合法性,做到依法合规拆迁,才能保证公民个人的权利不被公权力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