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首例
高空抛物
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审理
2025年3月3日,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高空抛物案提起公诉,这是全市首例高空抛物案,该案在蓬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5年1月6日8时许,王某某因家庭矛盾致使情绪失控,将摆放在其居住的8楼3号房屋阳台上的三个陶瓷盆栽抛出,砸在小区楼栋入户口道路上,险些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依法介入侦查活动,并前往案发现场了解王某抛掷陶瓷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经分析研判,发现王某某抛物时所处位置在其自家房屋阳台上,所扔陶瓷盆落点在小区楼栋入户口的必经道路,案发时正处早晨出入高峰时期,楼栋出入口密集有人员出入,其抛掷陶瓷盆栽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已造成威胁,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本次庭审,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与蓬溪县人民法院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协会成员和学生等七十余人参与旁听,共同将此次庭审变成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 检察官提醒 ——
高空抛物事关市民人身安全,大家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1、严禁人为故意高空抛物,谨防意外导致高空坠物;
2、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落的物品,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3、定期检查高楼外立面安全,做好巡查维护工作;
4、严禁高空抛掷烟蒂等燃烧物,严防火灾发生。
来源: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袁浩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