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10件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诉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


该典型案例披露,保定某医疗机构自2004年成立以来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属于无排污许可证,违法向外界排放医疗污水,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2020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莲池区医疗机构废水废物公益诉讼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发现本案线索,于2020年8月25日对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立案。




无独有偶,近日,河南省鄢陵县群众反映称,鄢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多年来长期违法向外界排放医疗污水,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等情况。
医疗废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水。
医疗废水成分复杂,往往含有大量的病原性微生物、有毒害的化学药剂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危害。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医疗废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为寄生虫卵、细菌、病原菌、病毒、重金属、消毒剂、有机物、放射性污染物等,相较于一般污水处理难度更大,国家和各地方对医疗废水处理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正是因为成分复杂、水质波动、处理难度大等等原因,医疗废水成为生态环境污染中备受关注的一环。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生产运营期排污的唯一许可。它衔接整合了环评、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标准等管理制度,涵盖了排污企业全部环境信息。
排污许可证成了每个排污单位的“身份证”,企业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还要依法进行自行监测、自我记录、定期报告、信息公开。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而鄢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以来,已运营多年,却至今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其医疗污水如何处理,又如何确保污水能够达标排放?
此前,鄢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李姓负责人明确表示称,他们是将医疗、检测用的废水等排放到一个池子里,经过消毒处理外排。耗材集中后然后定期甪车拉走,所以《排污许可证》一直未办理,环保局也没有让办理。
那么,作为承担着鄢陵县县级疾病检测、预防等功能的鄢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记者联系鄢陵县生态环境局(电话:03747361657)问疾控中心是需要办理排污许可的,接听电话负责人说了另外一个电话让记者联系,可(0374-7136321)一直无人接听。
上午,鄢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主任言之凿凿地称,自己《排污许可证》一直未办理,环保部门也从来没有让我们办理。
多年以来,鄢陵县生态环境局又是如何监管的?对鄢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情况是否知情?多长时间对鄢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例行巡查一次?日常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是否抽查过?是否发现过违法排污情况?缘何一直对这种违法事实不制止、不作为、不查处?
2月初,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立下新的“军令状”: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全面准确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更加有效防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始终守牢生态安全底线,严格自然生态监管,更大力度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努力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圆满收官。
那么,在河南省鄢陵县,究竟是谁在默许和纵容鄢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种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还有待鄢陵县相关部门出来澄清一下事实,还原一下真相,回应一下公众和舆论的质疑。我们拭目以待!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