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业主出于安全防范的考虑,会在自家门外安装监控摄像头。这样做虽然给自己带来了安全感,但如果摄像头范围覆盖到邻居家门口,是否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邻居能否要求拆除?近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安装监控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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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和李某是邻居。2024年5月,李某在其外墙上方安装了一个360度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能拍摄到李某和孙某两家房屋出入口整个路面人员来往的情况。孙某认为李某非法拍摄到自己的身体及活动信息,侵犯了自己的生活隐私及肖像权,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失。法庭上,李某辩称在自家安装监控摄像头是为了防盗,没有拍摄到原告的出入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李某在其房屋外墙上方安装监控摄像头,拍摄范围可覆盖孙某住所门口附近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孙某家中人员日常出入信息,与孙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应属个人隐私范畴。李某主张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防盗,但不应超出合理限度且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及储存视频功能已对孙某的隐私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构成了实际妨碍,客观上对孙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了侵扰,李某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故孙某主张被告拆除监控摄像头并将收集到的孙某所有信息删除的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孙某主张被告需赔偿精神损害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李某安装摄像头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事实及理由,法院判决李某拆除摄像头并删除摄像头收集到的所有孙某的信息,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王兴霞
私宅门口安装摄像头在现代社会日益普遍,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摄像头拍摄内容未超过合理限度。比如,拍摄范围仅限于公共区域和安装方的个人生活空间,避免涉及邻居室内、窗户、仅供邻居通行的通道等私人生活空间,以免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另外,建议选择非自动追踪类的摄像头,或关闭追踪功能等。其次,在安装前最好征得邻居的同意或对邻居进行善意提醒,以免造成误解或纠纷。再次,对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内容,安装者应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非法利用或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传播。总之,家门口安装摄像头需谨慎处理隐私保护问题,确保合法合规,既满足个人安全需求,又尊重他人隐私权,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
撰稿:王兴霞、叶婧涵
编辑:叶婧涵
校对:陆昶明
审核: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