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建议,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家层面应该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可以将恶意抢注者的信息公开,让市场主体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避免与恶意抢注者进行交易,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受访者供图

设立黑名单制度,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

“近些年,恶意抢注知名商标的现象层出不穷,像DeepSeek这个产品一出来,就有不少个人或公司恶意抢注它的商标了。”阎建国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恶意抢注者往往并非出于真正使用商标的目的,而是企图通过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或者利用抢注的商标阻碍竞争对手的正常发展,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他认为,恶意抢注知名商标会损害商标权利人利益。知名商标往往是企业经过长期的经营、宣传和投入,积累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恶意抢注行为使得商标权利人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商标,甚至可能面临商标被抢注者起诉侵权的风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另外,恶意抢注知名商标的行为还会误导消费者。恶意抢注的商标可能与知名商标高度相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容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抢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知名商标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阎建国认为,设立一个“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可以将恶意抢注者的信息公开,让市场主体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避免与恶意抢注者进行交易,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设立黑名单制度可以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创新资源,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

明确黑名单认定标准,并建立退出机制

阎建国建议,要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首先要明确黑名单的认定标准。相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认定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知名商标。例如,以囤积商标为目的,大量申请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知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抢注商标后,以向商标权利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费等为目的,不实际使用商标等行为,均应认定为恶意抢注。

另外,要建立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黑名单认定和管理机构,负责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管理。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黑名单的认定准确、公正。

此外,要完善黑名单的信息收集和公示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渠道,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市场监测、权利人举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恶意抢注行为。对于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的个人或公司,应将其相关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列入黑名单,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可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一定期限。并且,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黑名单主体的联合惩戒。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公司,在商标注册、市场准入、信贷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限制。例如,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商标注册;对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进行限制;在银行信贷、融资等方面对其进行信用评估时,将其黑名单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等。

阎建国认为,还要同步建立黑名单退出机制。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公司,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等,并在黑名单公示期满后,经申请和审核,可以从黑名单中移除。同时,对于积极改正错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缩短黑名单公示期限。最后,他建议,国家层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享恶意抢注黑名单信息,共同打击跨国恶意抢注行为。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建立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提高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率。

记者/赵利新

编辑/张树婧

校对/张彦君

运营编辑/刘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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