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近年来,“假借债,坑配偶”的现象开始出现,这就需要法律对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作出具体、准确的规定,维护非举债一方的配偶利益和社会公平秩序。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认定标准呢?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充分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既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就是所谓的“共债共签”制度,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产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配偶一方对外举债,在未举债的一方未签名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债权人无法举证的,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因此,民法典严格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精神,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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