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刷一个“兰博基尼”、宝宝们68号链接抓紧下单、感谢榜一大哥.....近年来,直播以其独特的互动性和即时性嵌入日常生活。

伴随着直播业态的繁荣发展,直播打赏日益普及,一系列法律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浮出水面:从未成年人打赏争议到婚内打赏主播纠纷。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指出,直播打赏纠纷定性难、利益复杂、事实认定有难度。最高法将在进一步加强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个案裁判、典型案例、推送案例库等方式逐步统一裁判尺度。

此外,对于网络消费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陈宜芳指出,将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人格权益、财产权益,针对突出问题,力促纠纷源头化解。



(受访者供图,摄影:韩毅)

妥善处理直播打赏纠纷 维护网络秩序

《21世纪》:直播打赏案件近年来争议频发,涉及未成年人打赏退款、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主播虚假引导消费等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相比传统消费纠纷,直播打赏案件存在哪些特点与难点?

陈宜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更新迭代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人们开始习惯通过网络进行社交互动。同时,内容经济迅速发展,网络主播能够提供各种类型的内容,如知识传播交流、才艺表演、游戏解说、生活分享等,可以满足不同观众的兴趣。在这个大背景下,网络直播作为近年来最火热的网络产品之一,凭借着全新的经营模式,以即时性、互动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等特点,逐渐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也要注意到,网络直播在丰富大众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纠纷和新型案件。比如,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大额打赏,监护人主 张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打赏款项;夫妻一方进行网络直播打赏,配偶一方诉请平台与主播返还打赏款项等。

总体而言,涉直播打赏案件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法律性质认定存在争议,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赠与合同、网络服务合同、事实行为等不同观点。

二是多方主体利益交织,既涉及用户、主播、平台等不同主体,还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打赏方的配偶等主体。

三是事实认定难。如涉及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账号打赏的案件中,是否系未成年人操作打赏的关键事实认定问题。

涉直播打赏案件的上述特点,对法院准确认定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妥善平衡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提出了挑战,地方法院做了积极的探索,我们将在进一步加强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个案裁判、典型案例、推送案例库等方式逐步统一裁判尺度。

依法处理恶意索赔和网络侵权纠纷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21世纪》:近年来,一些行业出现了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等现象,部分企业对此提出担忧。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区分合理维权与恶意索赔?恶意索赔往往与电商平台的规则漏洞有关,在电商交易纠纷中,法院是否会强化平台的责任,要求其建立更透明的投诉处理机制?

陈宜芳: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使得消费者能够获得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客观上激发了部分群众维权索赔的积极性,社会上也由此产生了“知假买假”现象。

个别索赔人在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额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通过人为增加食品药品价款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有人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对“知假买假”形成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于去年8月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区分合理维权与恶意索赔的标准。首先,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其次,“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的,只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达到惩治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目的,又避免滥用权利行为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最后,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坚决予以惩治。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电商平台存在的规则漏洞,部分地方法院基于具体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向平台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推动平台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努力将矛盾化解于前端,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此类问题的调研力度,加强与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1世纪》:最高法在调研网络消费领域时,发现了哪些突出的侵权问题?未来将通过哪些具体措施来加强网络消费领域中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陈宜芳:随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络消费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涉消费纠纷案件中,很多情况会构成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这也是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特点。从调研情况看,网络消费领域中,也存在一些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益、财产权益的情况。

网络消费案件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类型和行为方式较为多样。其中,虚假宣传、不实宣传是一种重要类型,经营者的虚假宣传、不实宣传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甚至构成欺诈,比如假冒玉石、假冒小叶紫檀、假冒奢侈品包等,有些虚假宣传的医疗美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甚至会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成为消费领域另一种重要侵权类型。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的不当收集、使用可能构成侵权,比如,2023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个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例,该案例中,商家因消费者“差评”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和个人微信账号信息,审理法院认定商家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还有些行为人的行为甚至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比如,有的案件中,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约定为他人提供“负面内容压制”服务内容,不正当干预网络搜索结果;有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投诉举报”等业务,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客观、全面地获取信息,破坏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明确否定并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大对网络消费者保护力度。近年来,连续发布多批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涉及在线预订、在线租赁、二手交易平台买卖纠纷等,旨在充分发挥裁判示范引领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从以下方面加强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网络经济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新模式新样态不断衍生。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消费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准确厘清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要注重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调研,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协调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其他人格权保护的关系。二是充分发挥裁判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推送案例库、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方式,不断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坚持“抓前端、治未病”,针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的沟通交流,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减少纠纷,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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