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有偿刷量”型非法经营罪,成功无罪案例
当事人胡某提供了有偿“转评赞”业务,被外地公安以“通过网络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流量造假”为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拘留。
我们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提出了详实的无罪辩护意见后,检察院最终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胡某成功取保候审。
如今,取保候审已经到期解除,公安已经放弃继续侦查,后续也未移送检察院,宣告了胡某的彻底无罪。
二、“有偿刷量”的罪与罚
从微博到抖音,“点赞、转发、评论、关注”等功能成为众多账号吸引受众、扩大影响力的关键指标。由此衍生出一条“灰色产业链”——有偿刷量。它常见的形态包括:
1、真人刷量:兼职人员使用真实账号完成“转评赞”等操作,通过量的积累来抬升数据;
2、机房群控:通过软件批量控制大量虚假账号,实现秒转秒赞等快速攒量;
3、中介角色:提供撮合或搭建平台,对接需求方和兼职或机房团队,赚取差价。
在过去的十余年里,该类案件并未被大规模追究刑事责任,但随着2022年10月公安部在内部下发【公通字2022(29)号】,认为:认为有偿刷量可以理解为“有偿发布虚假信息”,依据2013年《诽谤司法解释》第七条,定非法经营罪。出台后,一些地方开始以“有偿发布虚假信息”之名,对“有偿刷量”追究非法经营罪,进行大范围“远洋捕捞”。
三、“有偿刷量”无罪辩护思路
越来越多的办案机关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七条为依据,认为有偿刷量,炮制虚假数据的行为系“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从而认定非法经营罪。
但笔者认为,“有偿刷量”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转评赞”不等于“发布信息”
点赞、关注、收藏、播放均是点击类行为,并没有向外部发布任何“内容”。转发和评论虽然涉及“发布”,但要认定非法经营罪,需证明转发、评论的内容本身是“捏造、虚构、失真的虚假信息”。如内容真实,则不符合“虚假信息”的要件,更谈不上“非法经营”。
二)“虚假流量”≠“虚假信息”
“虚假流量”指的是不真实的点赞数、转发量、粉丝数等,但它并不产生新的文字、图片、视频内容;而“虚假信息”在刑法意义上通常是指“捏造、虚构、扭曲事实的失真信息”。二者法律内涵完全不同,不能简单地以“虚假流量”代替“虚假信息”从而入刑,否则就涉嫌违反罪刑法定与禁止类推解释原则。
三)“明知”要件难以满足
《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网络水军”或平台承接的需求五花八门,且往往无从甄别内容真伪。就算有人下单想提高某段视频的播放量,这段视频可能完全真实合法,刷手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主观方面并不满足“明知是虚假信息”。
四)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治理的最末端手段,对于“数据造假”这一灰色行为,更适合通过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予以综合治理,而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武器。
五)管辖合法性存疑,警惕“远洋捕捞”式执法
所谓“远洋捕捞”,是指一些偏远地区的公安机关借用极少量交易流水(有的甚至只有几十元或几百元),就将涉案公司或个人跨省抓捕、冻结资产,强行纳入自己辖区的案件,以获取所谓“破大案”的政绩,或实现罚没收入。一些先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原本并未采取过激措施,但当偏远县城公安“插手”之后,当事人就可能面临关押、冻结、扣押。由此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也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极大痛苦。
“远洋捕捞”式跨区域执法常常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要求,缺乏正当管辖依据,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嫌疑。刑事律师在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办案机关的管辖权是否合法。
六)内部文件定罪,老百姓该何去何从?
某些办案机关会把内部文件【公通字2022(29)号】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张家豪律师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依据的公开与透明是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权的前提。若检察机关仅凭一份未向社会公布、亦未向辩护人和法院示示的“内部文件”就认定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并在庭审时仅由公诉人单方面宣读文件内容而拒绝将该文件完整纳入证据体系,这种做法在程序上已涉嫌严重违法:
其一,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出示、质证与辩论的基本要求,使辩护人无法行使最基本的质证权、辩论权;
其二,背离了“法律公开”“罪刑法定”与“程序正义”的原则,导致所谓的定罪依据被公诉机关垄断性地解读,极易出现断章取义、扩大解释乃至类推适用;
其三,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均无法对文件内容进行客观审查与监督,必然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如此不透明且与现有法律公开原则相背离的行为,很难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判决,也违背了我国审判公开、证据公开的现代法治理念,实属对程序公正的严重损害。
四、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更加说明有偿刷量不属于刑事打击的范畴
结合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法院虽认定“网络水军”的“转评赞”“直发”等行为属于“虚假流量”的范畴,破坏了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并最终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与公益诉讼赔偿,但并没有将此行为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
五、律师辩护:敢于发声,坚定无罪辩护
但在当前对“有偿刷量”定性不一、各地执法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下,律师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许多当事人一旦被刑拘或扣押财产,就容易惊慌失措,甚至在强大压力下盲目“认罪认罚”。
然而,张家豪律师认为,仅有“转评赞”或推广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可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予以规制。涉及“捏造、虚构信息”或“有偿删帖”:才有可能被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且必须满足“明知是虚假内容”且“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
律师若能在案件早期就站稳立场,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的真实走向入手,细致审查案件管辖、交易流水、流程环节,往往能帮助无辜或罪责不明的当事人洗清冤屈,争取不予起诉或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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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家豪律师办理的不少案件在全国具有影响力,曾多次被CCTV报道。全平台粉丝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普法视频。
张家豪律师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