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5年3月4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3月1日,深圳市首批共计3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地方标准正式实施,3项标准分别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筛查与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工业废水单位治理成本核算》。

3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效填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在相关领域的空白,提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深圳高效率、低成本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并为国内其他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必要参考。上述标准均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编制。

2024年5月2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牵头签订全省首宗扬尘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某建筑企业因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被查处后,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需承担1.9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通过替代修复履行生态责任。这一案例首次将“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原则引入扬尘治理领域,破解了“扬尘污染、无人修复”的困局,为全国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而深圳上述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技术保障,为环境管理、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为解决深圳市基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筛查与调查工作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深圳编制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筛查与调查》(DB4403/T 592—2025)。该标准结合国家政策制度和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规定了筛查与调查工作开展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为基层案件办理工作“减负”“增效”。该标准进一步细化了不启动索赔程序、综合认定或委托专家评估选取、继续索赔程序等判定的具体情形,且绝大多数情形均可根据行政执法调查获取的证据资料直接进行判定。

近年来,因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行为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导致该行为在深圳市屡禁不止,其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占全市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比例超过40%。若要同步追究该行为所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则面临损害数额计算方法空白的问题。为此,深圳编制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DB4403/T 593—2025)。该标准基于GBT 39793.1—2020的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结合深圳市实际明确了该类案件污染持续时间、单位治理成本和调整系数的确定方法,规范了损害数额的计算流程,可以全力支撑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办理,通过行政、民事责任的同步追究,从源头倒逼相关责任方采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效助力深圳市大气污染精准治理和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针对深圳市地表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主要由工业废水偷排、漏排导致,且多适用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但往往面临单位治理成本确定周期长、精度低等问题,为此,深圳编制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工业废水单位治理成本核算》(DB4403/T 594—2025)。该标准依据国家文件要求,结合地方实践,创新规范了深圳市工业废水单位治理成本核算工作,大幅提高了单宗案件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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