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高检对检察系统6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倒查进行重点督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违规办案或不如实记录报告责任。全年通过倒查处理处分检察人员71人。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局长、巡视办主任郭兴旺。
202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最高检检察长应勇任委员会主任,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政治部主任滕继国任副主任。委员会还邀请了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律师皮剑龙等人任特邀委员。
会上,应勇指出,检察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一环。
为了防止检察机关“灯下黑”,最高检近年来还持续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要求检察人员遇到他人过问或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办理,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等事项都需要上报。
针对上述两个话题,南方周末对话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局长、巡视办主任郭兴旺。
有责不究就会产生“破窗效应”
南方周末:为什么要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郭兴旺: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是严格执行检察官法的要求。2019年修订的检察官法规定,最高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并对其职能定位、工作职责、人员组成等做了明确规定。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权力行使必须与制约监督相对称、与责任承担相匹配,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对检察官赋权的同时,也明确了检察官要承担的责任。
当前,检察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根除,利用检察权违纪违法时有发生。检察工作中,有的违法办案,有的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这些问题都要严肃追责惩戒。有责不究就会产生“破窗效应”,虚于惩戒就是放纵,全面从严治检难以落到实处。
南方周末: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怎么划分的?
郭兴旺: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检察院和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共同完成。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检察官涉嫌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以及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惩戒委员会根据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开展专业审查、作出专业判断:即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违反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受理检察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等。
南方周末:如何推进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
郭兴旺:首先,要把准惩戒委员会职能定位。惩戒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情况,对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开展专业审查,作出专业判断。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检察官的举报、投诉,也不对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和具体处理。因此,要处理好惩戒审议和惩戒调查、惩戒处理的关系,推动形成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惩戒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相关单位依法依纪依规惩戒处理的工作格局。
其次,要规范惩戒委员会的设置和运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实行分级负责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最高检检察官的惩戒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辖区内检察官的惩戒事项。我们将以最高检成立惩戒委员会为契机,指导省级检察院进一步规范惩戒委员会设置和运行规则,研究细化惩戒标准和程序,推动各地惩戒委员会全面开展惩戒审议工作。
再次,要优化检察官惩戒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检务督察局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承担。我们将切实承担好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加强与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以及最高检研究室、案管办、政治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检察官惩戒工作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相贯通,与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相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将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围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惩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要正确区分违法办案和司法瑕疵
南方周末:在惩戒工作中,如何加强对检察官的履职保护,鼓励其担当作为?
郭兴旺:检察官惩戒制度设计体现惩戒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对确有法定重大过错的要依纪依法惩戒处理;对严格依法办案,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因客观原因、主观认识不一致等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在惩戒审议中设置听证程序,赋予当事检察官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中检察官代表过半数、部分委员由检察系统之外的法律界专业人员担任,也从制度上保障惩戒委员会提出专业、权威、公正的审议意见,提升惩戒处理的公信力,保障检察官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惩戒工作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政治性、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同时也事关检察官的切身利益。在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坚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惩戒。要严格规范司法责任调查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准确把握惩戒处理的标准和尺度,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专业审查职能作用,正确区分违法办案和司法瑕疵、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对当事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作出专业认定。
南方周末:可否举一些具体案例呢?
郭兴旺:我们对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调离检察机关,都要依纪依法追究司法责任。吉林省院在调查一起下级院撤回起诉抢劫案相关人员司法责任中,当事检察人员以年龄大、记不清为由对调查避而不答,调查组在做好其心理疏导的同时,加强对相关人证、书证的收集,以扎实的证据证实其作为分管院领导没有依法履职,对于造成案件错捕、错诉以及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在做到严肃追责问责的同时,坚持依法履职容错免责。浙江省丽水市院在调查一起再审改判无罪故意伤害案当事检察人员司法责任中发现,原审被告人改判无罪主要在于,当时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总体仍较为保守,并且再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而当事检察人员办案时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而认定当事检察人员不需要承担司法责任。
对不实举报及时予以澄清。我们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及时予以了结并告知当事检察官,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对检举控告失实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澄清。发现检察官被诬告陷害的,还要将线索移送有关单位严肃处理,确保检察官依法履职得到保护。例如,因拆迁补偿诉讼败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未获支持,潘某迁怒于办案检察官,长期信访举报办案检察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福建省院检务督察部经全面深入调查核实,认为办案检察官依法履职,作出举报不实的结论,在潘某信访释法说理会上通报调查结论,为检察官澄清正名。
南方周末:在你看来,如何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如何让它“长出牙齿”?
郭兴旺:首先,责任归属要明晰。我们将协调推动最高检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文件修改完善和落实,指导各地持续健全完善相关责任清单,促进司法办案各类主体的职权职责更加明确,运行机制更加完善。
其次,责任认定要科学。在同一案件办理中,可能涉及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等多个办案主体,每一个办案主体在案件处理中权力大小不同、决定事项有别,相应的司法责任必然不同。我们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照职权清单确定承担司法责任的办案主体。
最后,责任追究要到位。要在及时常态上下功夫,不能一段时间追责,另一段时间不追责;有的案件追责,有的案件不追责;有的地方追责,有的地方不追责,这都是新的不公正。要在严格规范上下功夫,严格按照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关于调查程序、调查方式、调查事项等规定,开展司法责任调查。要在精准到位上下功夫,对检察官是否需要承担司法责任,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上级院要督促下级院纠正应当追究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处理处分违法、不当的决定,确保追责处理到位,从而真正让司法责任制“长出牙齿”,切实做到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逢案必倒查
南方周末:2019年以来,最高检持续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效果如何?
郭兴旺: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对于促进司法廉洁,维护社会公正意义重大。最高检党组对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高度重视,一以贯之。检察机关以记录填报为切入点,不断完善应录尽录、准确填录、核查倒查、追责通报等全链条工作机制,通过教育引导、约谈通报、以案示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有效督促检察人员坚决抵制请托说情歪风。各级检察机关持续发力,久久为功。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呈稳步增长态势,2024年达21.7万件,检察人员记录填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
同时,检察人员被填报数量持续下降,从13%下降至6%,检察机关内部过问干预明显减少,检察人员公正、廉洁、规范、高效司法意识得到了切实增强。
南方周末:2024年采取了哪些新的措施?和往年相比,有什么特点?
郭兴旺:2024年是抓“三个规定”填报的质效提升年着力解决应报未报、不实“零报告”问题。紧盯“关键少数”和重点岗位,要求各级检察院对明显不符合实际的长期“零报告”单位、部门和个人,及时谈话提醒、“咬耳扯袖”。严格数据专管制度,健全直报制度,严控填报信息知悉范围,从而消除顾虑,让检察人员放心如实记录报告。
在抓实如实记录报告的同时,充分发挥填报效能,率先部署开展填报信息甄别核查工作,从中精准发现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线索,并对明显凑数填报、选择性填报等问题点明批评。
坚持“逢案必倒查”。逐案倒查检察人员利用检察权违纪违法案件,深挖彻查其他相关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问题,彰显制度刚性,时刻提醒广大检察人员铁规禁令越往后越严。最高检对检察系统6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倒查进行重点督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违规办案或不如实记录报告责任。全年通过倒查处理处分检察人员71人。
(来源:南方周末 记者:韩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