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萨拉曼卡学派的学者在经济问题上观点各异,甚至部分立场彼此矛盾,但整体而言,他们推崇市场经济,主张政府不应过度干预市场运作。因此,有学者认为,该学派可被视为奥地利学派的思想先驱。

作者 |陈永伟

图源 |图虫创意

15世纪末,伊比利亚半岛的两大天主教王国——卡斯蒂利亚和阿拉贡,通过联姻逐步融合,形成了统一的西班牙王国。不久后,西班牙又凭借航海探索发现美洲大陆,并率先踏上殖民扩张之路。随着一船船黄金白银自美洲源源不断运回国内,西班牙迅速跃升为当时西欧最强盛的国家之一。

国力的提升,使西班牙开始积极谋求在天主教世界的领导地位,并主动扮演起抵抗宗教改革的“护教者”角色。为此,西班牙天主教会一方面通过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对被视为“异端”的新教徒进行严格审查和打压;另一方面则试图通过深入研究和解释教义,以及加强神学教育,来对冲新教思想的影响。这一过程中,学术研究得到了客观上的促进。由于回应新教批判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对经济社会现象的解释,许多经院学者开始围绕重要的经济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因此,若要研究那个时代的经济思想,就无法绕开这些经院学者的论述。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在经济学领域取得重要建树的经院学者几乎都与萨拉曼卡大学(Universitas Salamantica)有关。因此,在学术史上,他们常被归为“萨拉曼卡学派”(School of Salamanca)。狭义而言,萨拉曼卡学派指的是在萨拉曼卡大学从事教学和研究的一批多明我会学者,一般认为该学派始于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并在多明戈·德·索托(Domingo de Soto)时期达到巅峰。然而,在后世的讨论中,人们往往也将受到萨拉曼卡学派思想影响的一些耶稣会学者,如路易斯·德·莫利纳(Luis de Molina)、莱昂纳德·莱修斯(Leonardus Lessius)、弗朗西斯科·德·卢戈(Francisco de Lugo)等纳入其中。尽管萨拉曼卡学派的学者在经济问题上观点各异,甚至部分立场彼此矛盾,但整体而言,他们推崇市场经济,主张政府不应过度干预市场运作。因此,有学者认为,该学派可被视为奥地利学派的思想先驱。

萨拉曼卡学派的代表人物众多,限于篇幅,本文仅挑选其中三位进行重点介绍。

多明戈·德·索托及其经济思想

1494年,多明戈·德·索托出生于西班牙塞哥维亚(Segovia)的一个贫寒家庭。他早年曾在阿尔卡拉大学求学,随后赴巴黎大学深造,并师从萨拉曼卡学派的创始人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1520年,他返回西班牙,在母校阿尔卡拉大学担任形而上学教授。1525年,他加入多明我会,1532年被任命为萨拉曼卡大学神学教授。1548年,他成为西班牙国王查理五世的忏悔神父,但两年后辞去此职,回到萨拉曼卡继续学术研究。在此期间,他与维多利亚共同推动神学课程的发展,并积极倡导社会正义,特别是在济贫等领域做了许多贡献。他还撰写了大量著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论正义与法律》(Deiustitiaetiure)。值得一提的是,在索托之后,这一书名几乎成为萨拉曼卡学派的“保留节目”,后来的许多学者都撰写了同名著作。索托于1560年在萨拉曼卡去世。

作为学者,索托的研究领域极为广泛。他是西班牙托马斯主义的代表人物,在法学上被视为国际法的先驱之一,并对合同法、财产法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此外,他还是一位早期的物理学家,最早提出了“自由落体的匀加速运动”概念,并探讨了自由落体运动距离的数学计算,其思想对伽利略产生了深远影响。

价格理论

对于经院学者而言,“公平价格”问题是讨论经济议题时不可回避的重要主题,索托亦不例外。在《论正义与法律》等著作中,他对价格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区分了“自然价格”(precio natural)与“市场价格”(precio de mercado)。他认为,自然价格反映商品的内在价值,由生产成本、稀缺性,以及他所谓的“劳动、麻烦和风险”所决定;而市场价格则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受各种市场因素,特别是需求变化的影响。

由于市场价格往往与自然价格存在偏离,索托认为,公平价格应以自然价格为基础。如果市场价格因人为操控而持续、显著地偏离自然价格,则是不道德的。因此,他在著作中强调商人和消费者应遵循道德规范,避免价格过高或过低的不公平现象。

索托着重讨论了两类导致市场价格不公正的现象:

一是垄断。他指出,垄断可能源自君主授予某人独占的特权,也可能是商人之间通过排挤竞争对手形成的市场控制,甚至买方联合压低采购价格亦可构成垄断。在他看来,无论何种形式的垄断,都是对市场公平性的破坏,理应受到谴责。

二是商品信息的不对称。索托认为,若卖方明知商品存在缺陷却恶意隐瞒,则是对正义的侵犯。即使卖方在交易时并未察觉缺陷,一旦发现,也有义务取消合同或提供赔偿。此外,他指出,卖方是否必须披露商品缺陷,取决于买方的购买目的。例如,将一匹跛脚的马卖给士兵用于战斗是不公正的,但若卖给仅用于慢行的老人,则不构成欺诈。

尽管索托对商业中的不道德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但他对商业本身持支持态度。他强调,在谴责市场失范行为时,必须关注个体商人的具体行为,而非简单地否定商业活动本身。此外,他认为市场秩序并非总能自发维持公正,因此政府有责任在市场出现不公正时进行干预。然而,他也强调,政府的干预应是有限的,目的在于确保市场公平运作,而非压制市场自由。这种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理解,在当时堪称极具前瞻性。

货币理论

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大量黄金白银涌入西班牙,按当时的传统经济观念,这应使西班牙更加富有。然而,事实却出人意料——西班牙的贸易逆差迅速扩大,进口远超出口,海外金银虽大量流入,却迅速流向欧洲其他国家,西班牙经济并未因此得到实质提升。这一现象令当时的经济学者困惑不已,索托则提供了一种极具现代经济学色彩的解释。

索托将货币视为一种商品,并认为其市场价格同样受供求关系决定。他指出,在金银充裕的地区,货币的价值会降低,其购买力相对减弱;而在金银稀缺的地区,货币的价值则会提高,购买力增强。他在著作中写道:“在梅迪纳,货币越充足,兑换的条件就越不利,任何希望将钱从西班牙汇往佛兰德斯的人都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格,因为西班牙对货币的需求比佛兰德斯小。而在梅迪纳,货币越稀缺,他需要支付的就越少,因为想要货币的人比将其送往佛兰德斯的人更多。”在这一供需机制的作用下,货币会自“需求较少”之地流向“需求较多”之地。

当时,许多商人从事跨地区货币兑换业务,并通过汇率差价获利。这种行为被不少人视为“用钱生钱”,甚至是不道德的高利贷行为。然而,索托基于其货币理论,为这种行为提供了正当性。他认为,货币交易与其他商品交易无异,因地区间供需不同,货币在不同地方的价值也会有所变化,因此跨地区货币兑换本质上是一种等价交换。他写道:“正如在小麦价格高的地方交付一单位小麦可以合法地在价格低的地方换取两个单位一样,货币也是如此。在一个地方将货币换成另一个地方的货币是合法的,需要考虑到货币在一个地方的稀缺性以及在另一个地方的丰富性,并在货币稀缺的地方接受较小的数额,而在货币丰富的地方交换较大的数额。当两个数额因地点差异而非时间差异而交换时,这种交易不是贷款,而是‘两个等值的现存事物的真实交换’。”

值得一提的是,索托还是最早描述并认可银行信贷创造的学者之一。他指出,“如果一个商人将现金存入银行,银行将保证偿还更大的数额……因为对银行家来说,手头有现金是非常有利可图的。这没有什么不好。”然而,作为一名天主教神学家,他对银行信贷仍设有一定道德约束。一方面,他继承基督教传统,严厉批评高利贷,认为过高的利息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他区分了商业贷款与消费贷款,认为前者可促进经济发展和商业投资,因此值得肯定,而后者则可能助长奢侈消费和欲望,应加以限制。

马丁·德·阿斯皮利奎塔及其经济思想

1492年,马丁·德·阿斯皮利奎塔出生于西班牙巴拉索阿因(Barásoain)的一个贵族家庭。他早年就读于新圣伊尔德丰索学院和阿尔卡拉大学。1516年,他在阿尔卡拉获得哲学和神学学位后,由于政治原因逃往法国,在图卢兹大学学习,并于1518年获得民法与教会法博士学位。由于其故乡属于纳瓦拉王国领地,他也常被尊称为“纳瓦鲁斯博士”(Doctor Navarrus)。

1524年,阿斯皮利奎塔在萨拉曼卡大学任教,教授民法。1538年,他受查理五世皇帝派遣,出任新成立的科英布拉大学校长,在那里进一步发展了维多利亚提出的国际法理论。晚年,他受教廷邀请常驻罗马,并先后为三位教皇担任顾问,直至1586年以93岁高龄辞世。

作为神学家,阿斯皮利奎塔推动了神学在伦理学领域的应用,为道德神学的建立作出巨大贡献。他还倡导在教会礼仪中使用方言,使天主教仪式更易为普通民众理解。在法学领域,他提出了合同合意原则的基本框架,为合同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货币理论

阿斯皮利奎塔在经济学方面的许多观点与其同事索托相似,但他对政府干预市场的立场更为自由主义。他认为,政府只有在市场严重失衡或出现道德问题时才应介入,而不应通过随意设定价格干预市场运行。这一观点深受后世自由市场学者推崇。

然而,他最重要的贡献在于货币理论。经济思想史研究者普遍认为,让·博丹(Jean Bodin)在1568年最早提出了“货币数量论”(Quantity Theory of Money)。但实际上,阿斯皮利奎塔早在十多年前便已提出类似的核心思想。

16世纪,随着美洲贵金属大量流入西班牙,物价迅速上涨。随着金银进一步流向欧洲其他国家,通货膨胀现象蔓延至整个欧洲。至16世纪中叶,欧洲整体物价已较世纪初翻倍,这一前所未见的现象引发了学者的思考。

在《关于货币的再评议》中,阿斯皮利奎塔敏锐地指出,货币数量的变化是通胀的关键因素。他写道:

“假设其他条件相同,在一个货币极为短缺的国家里,所有可销售的物品,甚至人手以及人们的劳动,将比在货币充裕的国家里被支付得更少。比如,我们根据经验可以看到货币在法国比在西班牙更短缺,所以,那里的面包、葡萄酒、服装和劳动的价值就更低。甚至在西班牙,当货币短缺时,对可销售的物品和劳动的支付也要比发现西印度群岛之后低许多,因为这种发现造成了黄金与白银在该国的大泛滥。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货币的价值在其数量稀缺的场合将比在数量充裕的场合更大。”

这一观点首次将商品价格的变化与市场流通货币数量联系在一起,奠定了货币数量论的基础。

虽然表面上阿斯皮利奎塔的观点与索托类似,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索托的理论主要关注货币在不同地区间的相对价值变化,是一种解释汇率形成的微观理论;而阿斯皮利奎塔的理论则关注价格水平整体上升的现象,属于宏观经济学范畴。这一差异使得阿斯皮利奎塔的研究更接近现代通货膨胀理论。

然而,尽管阿斯皮利奎塔的货币数量论在理论上合理,近代经济史研究却对其解释力提出了质疑。研究表明,16世纪初欧洲的通胀主要发生在世纪初,而美洲贵金属的流入高峰则出现在1580年至1630年之间。然而,这一时期并未出现相应规模的通胀。这表明,单凭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可能不足以全面解释当时的物价变化。

时间偏好问题

除了“货币数量论”之外,阿斯皮利奎塔在经济理论方面的另一个贡献是对时间偏好的讨论。

比如,阿斯皮利奎塔曾在《忏悔者与忏悔牧师手册》中,对“绿色支付”(Pagasverdes) 和“成熟支付”(maduras)之间的区别进行了讨论。这里,所谓的“绿色支付”指的是延期支付,即在购买商品后,隔一段时间再进行支付;而“成熟支付”指的是在购买商品后立即进行支付。他发现,相较于“绿色支付”,采用“成熟支付”通常需要支付更少的金额。也就是说,在支付货款时,人们往往倾向于认为未来的货币价值低于当前的货币价值。

在《五卷本法律咨询与答复》中,阿斯皮利奎塔进一步探讨了债权的折扣出售问题。随着商业的发展,债权交易在当时已较为普遍。如果某个债权人急需将手中的债权变现,他可以在市场上以一定的折扣出售该债权,而债权的购入方则可以在债务到期时向原债务人索要全额欠款。由于债务是以折扣出售的,因此从表面上看,相当于人们用更少的“现在的钱”购买了获得更多“未来的钱”的权利。阿斯皮利奎塔肯定了这种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他写道:“债权不如该物本身有价值,这是很明显的,因为一年内无法使用的东西不如可以立即使用同等质量的东西有价值。”

上述两种情况引起了后世经济思想史学者的高度重视。例如,罗斯巴德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表明阿斯皮利奎塔已经发现了时间偏好理论。

或许,罗斯巴德的看法有一定道理,但如果进一步解读阿斯皮利奎塔的著作,就会发现他对时间偏好理论的认识其实并不清晰,至少在这一理论的理解上,与现代学者存在诸多差异。事实上,在他的著作中,也可以找到一些反对时间偏好理论的论述。例如,在《关于汇票的决议性评论》中,他明确指出,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或减少,但这并不是因为时间本身的流逝,而是由于期间发生的其他导致货币价值变化的事件。为了说明这一点,他举例说:“如果现在有大量货币,而一年后货币将变得稀缺,那么它们(现在)的价值就会降低,就像一蒲式耳小麦在八月丰收时不如五月稀缺时值钱一样。”举例说明后,他还补充道:“如果没有其他导致货币价值增减的原因与时间因素相关联,那么货币的价值绝不会因为提前或延后支付,或因为时间的长短而增加或减少,这是几乎所有人的共识。”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阿斯皮利奎塔本人似乎并不认同时间偏好理论的成立。在他看来,影响货币价值的因素更可能是供求关系的变化,而非人们单纯地认为不同时间点的货币价值存在差异。

路易斯·德·莫利纳及其经济思想

路易斯·德·莫利纳是西班牙耶稣会神父、法学家、经济学家和神学家,以在“第二经院学派”的框架内对哲学和经济学的贡献而闻名。

1535年,莫利纳出生于昆卡(Cuenca)地区的一个贵族家庭。早年,他在昆卡大教堂学校学习拉丁语和文学,随后进入萨拉曼卡大学攻读法学。然而,他很快放弃法学,转而投身耶稣会,成为修士。随后,他被派往葡萄牙的科英布拉大学深造,并于1563年获得神学博士学位,随后留校任教。四年后,他又被调往埃武拉大学教授神学和民法,并在那里执教二十年。退休后,莫利纳返回昆卡担任教区神父,并在此期间完成了其代表作——六卷本的《论正义与法律》。从书名及体例来看,这部著作显然受到了萨拉曼卡学派前辈索托的影响。1600年,莫利纳受命前往马德里,在阿尔卡拉大学教授道德神学。然而,不久后,他便在马德里去世。

作为神学家,莫利纳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对前定论和自由意志的调和。他认为,神的恩典虽能影响人的意志,但仅作为一种不完美且中立的因素,而非决定性的力量。因此,人类的救赎最终仍取决于个人的自由选择。这一理论后来被称为“莫利纳主义”(Molinism)。

价格理论

与索托等萨拉曼卡学派学者类似,莫利纳在分析公平价格问题时也区分了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这两个概念。但不同的是,莫利纳更倾向于认为市场价格本身即具备公平性,而非如索托所强调的,公平价格应尽可能接近自然价格。

在《论正义与法律》中,他写道:“当某物被重新带入某个省份时,公正的价格应由明智的人根据事物的质量、效用、数量或稀缺性,以及带入该物品的费用、风险和困难来判断和决定。事物的新颖性也使其更具价值。因此,考虑到这些和其他相关的费用和条件,事物的公正价格应由共和国的管理者,或者由买卖双方来确定。并且,这并不意味着价格因为利润过多就应被认为是不公正的,特别是当物品因其稀缺性和新颖性而变得更有价值,并且吸引大量买家的时候;此外,对于这件事并没有其他固定的规则可以确定。”也就是说,价格的公平性应当综合考虑供需因素,而非仅以是否符合所谓的自然价格来判断。

在讨论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背离时,莫利纳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一颗只能用于装饰的珍珠的公正价格,可能高于谷物、面包或马匹的公平价格,尽管后者的作用可能更大。”这一论述可视为“钻石悖论”的早期版本,而这一现象的解释后来成为经济学的重要议题。

莫利纳承袭了中世纪的观点,认为公平价格是一个价格区间,而非单一数值。他将公平价格区间划分为最高价格(pretium supremum)、 中 等 价 格(pretium medium)和最低价格(pretium infimum)。在这一范围内的价格都可被视为公平的。例如,某商品的公平价格区间可能在95至105之间,只要交易价格落在此区间内,就可被视为合理。然而,不同商品的公平价格区间大小取决于市场条件及其本身的价值,一般而言,价值越高、市场波动性越大的商品,其公平价格区间也越大。

值得注意的是,莫利纳在讨论公平价格时,特别区分了道德意义上的合理与民法意义上的合法。在他看来,公平价格是道德概念,而民法意义上允许的价格波动区间则要更大。换言之,只要交易双方合意,且不存在欺诈,即使价格偏离公平价格,它仍可被视为合法。此外,莫利纳还认为,公平价格的区间实际上对政府定价构成了一种限制。除极端情况(如灾荒)外,政府规定的法定价格(pretium legitimum)不应超出公平价格区间,否则该法定价格本身便是不合法的。这一观点明显带有经济自由主义的倾向。

货币理论

在货币问题上,莫利纳同样进行了深入研究。

与索托类似,莫利纳将货币的价值与商品的价值进行类比,并注意到货币供给对其价值的影响。他指出:“在同等情况下,一个地方的货币越充裕,用它购买东西或获取非货币物品的价值就越低。正如在货币数量和商人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充裕会降低其价格一样,货币的充裕也会在商品数量和商人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推高价格,以至于同样的货币失去了购买力。”同时,他与阿斯皮利奎塔一样,认识到货币供给的增加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并写道:“在当今的西班牙领土上,由于货币的充裕,货币的价值比八十年前低得多。以前用两个货币单位购买的东西,现在要用五个、六个,甚至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莫利纳并未仅关注货币供给对价格的影响,还特别强调了货币需求的作用。他指出:“无论什么地方,只要对货币的需求最旺盛,不论这种需求是出于购买或携带物品,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筹备战争,支付皇家法院的开庭费,或是其他什么理由,都将导致那里的货币价值提高。”

除了供需框架分析外,莫利纳在信用创造(credit creation)问题上也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探讨货币储蓄与汇兑时,他注意到,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出现所有存款人同时提取存款的情况。因此,在塞维利亚、里斯本和安特卫普等商业中心,银行家们会将部分存款用于其他业务,从而增加市场货币流通量,即通过信用创造更多的货币。

当时,银行利用存款开展业务的行为存在不少争议。莫利纳对此予以肯定,并认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他论证道,当人们存款至银行时,银行即成为该笔货币的实际所有者,因为存款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债务契约,银行只需归还等量货币,而非原存货币。因此,银行将存款用于商业投资并无不妥。然而,他也强调,银行家在使用存款时应保持谨慎,确保最终能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将资金投入高风险业务,即便未造成破产,也应被视为不负责任的行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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