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与家庭关系

陈世贤与林婉为原配夫妻,均系初婚,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陈宇达、陈宇杰、陈宇鹏、陈宇芝、陈宇旭。林婉于1992 年去世,此后陈世贤未再婚,并于 2016 年离世。陈宇达与苏悦于 1990 年结婚,陈宇达初婚,苏悦再婚,苏悦再婚前与前夫育有一女刘思涵,陈宇达与苏悦婚后未生育子女,陈宇达于 2017 年去世。陈世贤与林婉的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且二人无收养子女情况。

(二)涉案房屋情况

陈世贤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W 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在林婉死亡后购置,登记在陈世贤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

(三)案件经过

陈宇杰、陈宇鹏因与其他家庭成员就北京市西城区W 室房屋继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方对该房屋的继承份额,二原告主张各自分得 25% 的份额,并认为陈宇达生前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不应享有遗产分配权。

陈宇芝认可亲属关系及去世情况,称自己和陈宇旭对陈世贤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陈世贤生前有将房屋留给她及陈宇旭的意愿但无文字材料,现要求分得涉案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陈宇旭称涉案房屋由祖产拆迁而来,拆迁时自己未分得房屋,还曾将单位的一居室让给陈宇鹏居住,并为父亲租房三年,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继承涉案房屋30% 的份额,同时认可陈宇芝付出更多,同意其多分,也不同意陈宇达分得房屋。

苏悦认可亲属关系及去世情况,不认可陈宇达的遗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刘思涵认可相关情况及房屋置换情况,主张陈宇达可以从陈世贤处继承的份额全部由其继承,依据是陈宇达生前立有遗嘱,将之前判决书所确定的房产之外的其他全部财产均由其一人继承,且陈宇达的生养死葬义务均由其负责。

诉讼中,陈宇芝提交了涉案房屋水电费、取暖费发票、陈世贤生前医疗费发票、日常生活用品发票以及录音及部分文字摘要,以证明其在陈世贤晚年与陈世贤共同居住且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刘思涵提交了陈宇达于2014 年 1 月 9 日和 2016 年 3 月 18 日所立的自书遗嘱及光盘、照片、视频、陈宇达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判决书等,用以证明其享有继承权。苏悦提交了两份民事调解书,显示其与前夫刘俊辉离婚及子女抚养权变更情况。

二、争议焦点

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陈世贤遗产(北京市西城区W 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具体包括陈宇芝、陈宇旭主张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多分是否成立;陈宇杰、陈宇鹏要求各自分得 25% 份额是否合理;陈宇达是否因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刘思涵是否与陈宇达形成继父女关系,进而能否依据陈宇达的遗嘱继承陈宇达应从陈世贤处继承的房屋份额。

陈宇达所立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苏悦对遗嘱提出的相关抗辩意见是否成立。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W 号房屋一套由陈宇杰、陈宇鹏、陈宇芝、陈宇旭、刘思涵共同继承,其中陈宇杰占 20% 份额,陈宇鹏占 20% 份额,陈宇芝占 25% 份额,陈宇旭占 20% 份额,刘思涵占 15% 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关于陈世贤遗产的继承方式及份额分配

继承方式: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陈世贤死亡后,因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子女陈宇达、陈宇杰、陈宇鹏、陈宇芝、陈宇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依法享有继承权利。

份额分配:

陈宇芝多分的依据:陈宇芝虽多年在湖北生活,但在陈世贤晚年回京与其共同居住并照顾生活,较其他子女尽到了更多赡养义务。根据“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的规定,法院酌定其可适当多分遗产,最终确定其继承份额为 25%。

陈宇杰、陈宇鹏份额确定:陈宇杰、陈宇鹏要求各自分得25% 份额,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对陈世贤尽到了比其他继承人更突出的赡养义务,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法院确定二人各继承 20% 份额。

陈宇旭份额确定:陈宇旭虽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未采纳其多分的意见,同样确定其继承份额为20%。

陈宇达份额确定:陈宇杰、陈宇鹏、陈宇芝、陈宇旭称陈宇达生前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遗产,但未提供充分可信证据。然而,刘思涵认可陈宇达生前因患病对父母照顾较少,考虑此因素,法院酌定陈宇达应继承的份额予以少分。因陈宇达在陈世贤之后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关于刘思涵与陈宇达的继父女关系认定及遗嘱继承

继父女关系认定:陈宇达与苏悦1990 年结婚时,刘思涵尚未成年,虽其抚养权在 1990 年 1 月转移给生父刘俊辉,但在简易程序庭审中,陈宇杰、陈宇鹏、陈宇芝、陈宇旭、苏悦均认可苏悦与陈宇达结婚后刘思涵一直随二人共同生活,表明苏悦通过事实行为变更了刘思涵的抚养权。刘思涵在未成年时长期与苏悦、陈宇达共同居住生活,法院据此认定刘思涵与陈宇达形成继父女关系,刘思涵具备作为陈宇达继承人的资格。

遗嘱效力认定:陈宇达生前留有两份未公证的遗嘱,应以其于2016 年 3 月 18 日所留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该遗嘱明确表示之前判决书所确定的房产之外的属于陈宇达的其他全部财产在其去世后全部由刘思涵继承,本案涉案房屋属于之前判决书所涉财产以外的财产,故按照遗嘱,陈宇达应从陈世贤处继承的房屋份额应由刘思涵继承。苏悦虽对遗嘱提出质疑,称不清楚遗嘱是否为陈宇达所写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且称遗嘱系受刘思涵胁迫所写但未提交证据,法院对苏悦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最终确定刘思涵继承陈宇达应得份额的 15%。

五、办案心得

(一)对于主张多分遗产的当事人

注重证据收集:如陈宇芝主张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多分遗产,其提交了水电费、取暖费发票、医疗费发票等一系列与照顾老人生活相关的证据,虽部分当事人对证明目的存在异议,但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照顾老人的事实,为其多分遗产的主张提供了支撑。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自己赡养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开销凭证、陪伴老人就医记录、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等。

合理阐述事实:陈宇芝详细阐述了自己在陈世贤晚年回京照顾的过程,与证据相互印证,使法院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其赡养情况。律师应帮助当事人有条理地陈述事实,突出自身在赡养老人方面的付出和贡献。

(二)对于依据遗嘱继承的当事人

确保遗嘱有效性:刘思涵继承陈宇达遗产的关键在于遗嘱的效力。律师应协助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确保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在本案中,虽遗嘱未公证,但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各方对遗嘱真实性认可。同时,对于遗嘱中涉及的财产范围和继承方式应明确清晰,避免产生歧义。

应对遗嘱质疑:面对苏悦对遗嘱提出的质疑,刘思涵一方应积极准备反驳证据。如在苏悦称遗嘱系胁迫所写时,刘思涵虽未直接反驳,但通过提供陈宇达生前身体状况、自己照顾陈宇达的相关证据,侧面反映出陈宇达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愿。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对遗嘱的质疑,并准备好相应的应对策略。

(三)对于整体案件处理

全面梳理家庭关系:本案家庭关系复杂,涉及多代人及再婚家庭的继承问题。律师需要仔细梳理各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子女抚养情况等,准确把握案件的基础事实,为后续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制定提供坚实依据。

准确适用法律: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法律规定较为细致,不同的情形对应不同的法律条款。如本案中涉及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份额的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认定、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等。律师必须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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