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出台《实施办法》优化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近日,青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重点优化救助对象分类、规范审核程序、细化救助标准,着力破解基层救助时效性不足、救助随意性较大、程序不规范等难题,全面强化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

根据《实施办法》,青海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成员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条件,但由于社会救助和专项救助申请、审核、确认期间,其他救助制度尚未生效,而家庭当前已陷入困境,如不立即给予救助则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等。

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青海按照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对象类别,将因病、因学、因住房等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明确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标准方面,青海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3个要素计算确定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等,以公式计算为主、分档救助为辅,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防止和避免过度救助。原则上,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个月至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为1个月至3个月。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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