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浦城县路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控告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控告事项:
控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担当的问题,作为国央企带头不诚信,故意违反对抗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通知和要求,严重违反《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履行社会责任,恶意侵害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担当的问题
浦城县路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三处”)于2019年7月8日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SSC-NSLSDJ-SBZL-2019-02#),用于广州南沙明珠湾起步区一期(灵山岛尖)新增支路工程项目。根据合同条款及2024年5月23日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中铁隧道三处作为承租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然而,截至本控告书提交之日,中铁隧道三处仍拖欠我司租赁费用共计人民币188,114.41元,且经我司多次催促,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中铁隧道三处的行为已构成严重不作为、慢作为,对我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极大困扰。同时,其在处理欠款事宜上的态度消极、行动迟缓,甚至无视我司的合理诉求,体现了其乱作为、不担当的问题。
二、带头不诚信,违反对抗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发布相关通知,要求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然而,中铁隧道三处作为国央企,却公然违反对抗国家政策,故意拖欠我司款项,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铁隧道三处的行为还违反了《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中铁隧道三处的行为已明显构成违法。
三、不履行社会责任,恶意侵害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铁隧道三处作为国央企,本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然而,其却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恶意拖欠我司款项,严重侵害了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中铁隧道三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我司的经济利益,也对我司的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中铁隧道三处的行为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连环套”现象加剧,进一步恶化市场环境。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也与国央企应有的担当和形象背道而驰。
四、控告请求:
1、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对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请求责令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我司的租赁费用共计人民币188,114.41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以每期拖欠货款金额为基数,自每期应付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自2024年5月23日至2025年2月22日,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逾期利息为25,963.76元。
3、请求对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请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央企的监管力度,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恳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龚堂华 组长检查督查;
#恳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追责局 白海峰 副局长 监督追责;
#恳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张建强 纪委书记 纪检监督落实;
#恳请广东省国资委 贺宇 副主任 监督落实;
#恳请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高伟 董事长、易国良 总经理督促下属企业整改落实;
#恳请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李正涛及三处总经理王锡锋 立即落实拖欠款项支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