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国有企业恶意侵害民营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控告
控告人:程成中
被控告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局公司”)
控告事项:
本人程成中,作为实际施工人,就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绩溪县X086县道改线及改造工程项目中恶意拖欠民营中小企业及实际施工人账款、不对账、恶意少算或不算等严重违法行为,特向贵机关提起严厉控告,恳请贵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事实
1、合同签订与施工情况:
本人程成中于2012年4月以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洲公司”)的名义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路基劳务承包合同》,负责绩溪县X086县道改线及改造工程的路基、涵洞工程实体施工。该工程于2012年4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全部施工完成,并于2014年7月24日验收合格。
2、账款拖欠情况:
工程完工后,十五局公司长期拖欠本人及新洲公司的工程款。尽管本人及新洲公司多次催促并提起诉讼,但十五局公司至今仍拖欠本人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78万余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更为严重的是,十五局公司在结算过程中恶意少算或不算符合变更程序及实际施工量的工程款,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3、恶意拖欠与不对账行为:
在结算过程中,十五局公司不仅未对本人提交的关键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反而错误地采信了虚假陈述,导致结算结果严重偏离实际施工量。同时,十五局公司拒绝与本人及新洲公司对账,对本人提出的合理质疑置之不理,恶意拖欠账款至今。
二、法律依据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应支付逾期利息。十五局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恶意拖欠本人及新洲公司工程款,明显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十五局公司恶意拖欠账款、不对账、恶意少算或不算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十五局公司的行为符合该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恶意拖欠工程款、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控告请求
1、责令十五局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恳请贵机关责令十五局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本人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78万余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每期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对十五局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十五局公司的恶意拖欠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机关依法对十五局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
3、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类似行为发生:
建议贵机关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证据材料
本人已向贵机关提交了包括合同、结算单、会议纪要、变更单价报告、审核意见、微信记录等在内的多份证据材料,以充分证明十五局公司的恶意拖欠行为及本人的实际施工量。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并采纳。
五、结语
本人作为民营企业的实际施工人,长期遭受十五局公司的恶意拖欠行为,已陷入巨大经济困境。恳请贵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严惩十五局公司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