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城市道路挖掘!山西省出台新政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城市道路管理,规范挖掘道路行为,有效解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问题,统一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计价标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结合山西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充分调研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月24日发布了《山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标准》中提到,要从严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

▪ 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开挖;

▪ 冬季供暖期,原则上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违反前款规定进行道路开挖的,除公益抢修外,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情形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 竣工后一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3倍收取;

▪ 竣工后第二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5倍收取;

▪ 竣工后第三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倍收取;

▪ 竣工后第四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收取;

▪ 竣工后第五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2倍收取。

在城市道路横向埋设管线时,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挖,挖掘修复费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进行收取。 本条规定情形同时存在的,应当分别计算后累加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规范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各市在执行本《标准》时,可根据所处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在执行标准的 0.9~1.1 倍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系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个别差异化项目进行调整,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加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支管理。按照审批权限收取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统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养护维修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纳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科列“103043306”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山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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