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经区综合行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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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很近,我想一次性多拉点,觉得不会被查到……”近日,海经区综合行政监管局查处了一起车辆运载石料未覆盖案件。一起来看↓↓↓

案件详情:2月25日,海经区综合行政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海经区双瓯大道与瓯石路交叉路口巡查时,发现号牌浙CJ***9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石料,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防止遗撒。执法人员立即拦停该车辆,并现场取证。经查问得知,驾驶员耿某因运输距离较近,抱有侥幸心理,未做物料覆盖。执法人员向耿某强调工程车辆运输规范,告诫其出车前务必检查覆盖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涉事车辆所属公司处以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清理污染路面。

近期,为持续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维护道路整洁,海经区综合行政监管局针对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源头管控+路面严查”双重机制,依法查处多起违规案件,有效遏制扬尘污染。


行动中,执法人员重点对建筑工地出入口、渣土运输路线等区域展开巡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落实车辆冲洗、覆盖防尘等措施。

针对工程车辆运载散装货物未覆盖、车轮带泥运行、滴洒漏等现象,海经区综合行政监管局将推广“非现场执法”模式,通过监控抓拍、无人机巡查等手段锁定证据,并依托线上平台实现处罚告知、整改反馈全流程数字化,提升执法效率。同时,定期组织建筑工地、运输企业开展普法培训,强化源头责任意识,共建文明、整洁的城市环境,守护蓝天碧水。

法规延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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