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车主刚购置新车没多久,就故障频发,多次维修后,仍无法完全解决问题。为此,车主愤而要求退货退款,最终却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何?
2021年10月,阿豪在某汽车公司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纯电某品牌汽车,并签订购买合同。
2022年4月,阿豪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出现电池故障,便送往汽车公司进行保修,经过检测发现为行驶驱动电机损坏,遂为阿豪更换前行驶驱动电机。
然而,四个月后,阿豪在行车过程中再次出现电池故障,汽车公司为其更换后行驶驱动电机。
此后,至2023年,这辆车仍时不时出现其他故障,阿豪也多次开往4S店进行维修或者保养。
阿豪总感觉这辆车存在质量问题,于是2023年5月向汽车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车退款。
依据相关规定,发动机、行驶驱动电机等汽车系统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已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还需更换第3次或维修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退款。
阿豪更换了2次行驶驱动电机,分别为1次前驱动模块、1次后驱动模块,这是否属于同一零部件?阿豪认为,无论是前后驱动模块均属于行驶驱动电机,系同一整体,应当视为同一主要零部件。而汽车公司持相反意见。
当前,该辆车的前后驱动模块并未发生第三次维修,那申请退款,法院能否支持?
惠州市惠城区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阿豪的汽车是否符合三包范围内的退车条件?法院指出,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根据该车的三包规定,案涉汽车电力传动系统(电驱动模块)零部件种类范围包括“高压蓄电池、前桥电机、前电力电子控制单元、后桥电机、后电力电子控制单位”。
本案中,阿豪的车辆虽保养维修多次,但更换电驱动模块仅有2次,分别为前轴的车轴电驱动模块与后轴的车轴电驱动模块。
结合前述案涉汽车两次更换零件代码和三包规定,法院认为案涉汽车更换的前轴电驱动与后轴电驱动属于不同的零部件,且更换次数均仅为1次,不得重复计算,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退车条件。
车主解除合同的请求能否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结合前述维修情况与庭审期间阿豪仍多次将车辆开往汽车公司进行维修,并进行电驱动的检查,但均未存在前后轴驱动模块更换的事项。同时,阿豪正常驾驶、使用车辆,也未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此外,阿豪亦正常驾驶、使用车辆,也即本案亦未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件。
为此,判决如下驳回阿豪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汽车同一特定零部件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申请三包退还
经办法官荣盟指出,本案主要涉及新能源汽车案件产品质量,争议焦点在于汽车的特定零部件更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包退货标准。
法律规定,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等汽车的同一特定零部件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申请三包退还。本案中,虽然阿豪将案涉车辆开往汽车公司保养维修多次,但仅2次为更换电驱动模块,且分别更换的为前后轴驱动模块。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可参考三包规定及维修代码对是否属于同一主要零部件进行认定。
由于本案中两次维修更换前后轴驱动模块代码并不一致,可以认定案涉汽车更换的前轴电驱动与后轴电驱动属于不同的零部件,且更换次数均只为1次。
当前新能源汽车的销售越来越火热,也随之引发了一些新型的法律问题,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格外留意,尽量规避风险。同时,新能源汽车销售者也要加强行业自律,诚信规范经营,在销售中,如实、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惠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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