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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是执行局吗?我要向你们提供被执行人周某的下落,他在某市场的档口卖猪肉。”
2025年2月25日下午5点,执行局办公室内的电话响起,申请执行人黎某通过电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周某的下落线索。收到线索后,执行干警当即决定第二天凌晨去寻找周某。
经了解,黎某与周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自愿在2024年8月30日还款10000元,从2024年9月起,每月30日前还款1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欠款。上述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周某未按协议偿还欠款,黎某多次追讨未果,遂申请强制执行。
“请问你是周某吗?我们是藤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由于你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请跟我们回一趟法院。”
2月26日凌晨五点多,执行干警驱车到达藤县河西某市场,在一卖猪肉的档口找到了周某。在说明来意及释法后,周某同意到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在查看周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流水后,经法官释法,黎某自愿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愿意立即偿还黎某16746元,余款82000元,周某于2025年3月起每个月偿还2500元,直至全部还清。
因周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对其进行训诫后,藤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目前周某已经主动缴纳上述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藤县人民法院
文 字 | 林枝龙 覃杰梅
视 频 | 覃杰梅
编 辑 | 覃杰梅
审 核 | 范天全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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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太平微资讯;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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