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5年3月28日。
联 系 人:熊宇峰
联系电话:0471-5301398
传 真:0471-5301398
电子邮箱:nmgsftlfyc@163.com
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2月27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审查、协调、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现“同城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近年来,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初步实现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领”“一卡通办”“一卡通用”,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逐步扩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公共服务管理水平有待加强;三是群众“一人多卡、一事一卡”问题较为突出,民生领域服务事项尚未完全整合。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管理水平,推动自治区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实现群众“一卡通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亟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
二、审查、协调、修改情况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按照法定程序,对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协调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管理服务机制。为适应社会保障卡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应用服务的需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将一卡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督促落实建设资源、经费保障等工作任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一卡通工作的管理服务、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二)关于功能定位。为明确适用范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及应用地位,拓展了其在办事凭证、支付结算、资金发放等功能应用,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实现多卡合一、一卡通用。
(三)关于卡证整合。为有效整合各类民生服务卡和证件,实现“多卡合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一卡通应用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分阶段、分领域实现“一卡通用”。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有关部门不得新发放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要求的,应当融合使用。
(四)关于安全保障。为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确保数据安全。明确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提供用卡咨询、业务引导和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推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提升便民化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政务服务、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医疗卫生、金融服务、补贴发放等领域实现多卡合一、一卡通用。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一卡通应用、管理与服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规范、协同共享、整合资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将一卡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建设资源、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卡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一卡通应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一卡通业务应用、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公共服务的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条件、办理指南、服务网点等信息,方便群众申领。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安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卡通应用实行目录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支持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应当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其他领域适合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及时推动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级一卡通应用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一卡通应用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拓展应用领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一卡通应用目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卡通应用目录开展应用和服务。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不得新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发放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融合使用,支持社会保障卡加载使用相关服务功能,推动多卡集成、多码融合、一码通用。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投入一卡通建设,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系统升级运维、服务保障、技术开发、宣传推广等。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区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及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实现与一卡通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为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条一卡通应用场所应当设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等服务设施,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社会保障卡加载残疾人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等功能,便利相关人群持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享受优待、优惠。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人员流动等因素,加强与周边地区一卡通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跨区域一卡通协同工作机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一卡通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区域协同发展整体规划。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类惠民惠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资金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卡统一发放。补贴发放目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工资待遇、农民工工资、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事项时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按照规定用于住宿登记等业务的身份核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电子证照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得再要求个人提供实体证照或者纸质复印件。
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持卡人提供下列一卡通应用服务:
(一)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二)在医疗机构办理挂号、诊疗、住院、结算、缴费等就医全流程事项。
第十五条持卡人可以自愿选择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开通社会保障卡的金融服务功能。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在金融服务方面为持卡人提供优惠以及便利。
第十六条持卡人可以凭加载交通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进一卡通在高速铁路、民航等领域的应用。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社会保障卡作为图书馆、博物馆、景区、公园、体育场馆等场所借阅图书、入园入馆、预约购票的凭证。
第十八条鼓励养老服务场所推动社会保障卡应用,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享受社区餐厅就餐、日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拓展一卡通的应用功能,推进公共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在个人消费、社区服务、单位管理、校园管理等场景,探索应用社会保障卡,促进社会保障卡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应用领域、用卡规范和服务规程等开展宣传,推进用卡知识普及,规范安全用卡行为,营造一卡通应用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应当通过一卡通线下应用场所、线上服务平台和市民服务热线等,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安全监督机制,加强一卡通重点领域安全检查和问责机制,保证数据安全。
持卡人个人信息归持卡人所有。非经持卡人同意,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机构无权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不得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通过社会保障卡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持卡人违反一卡通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五条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违法使用、泄露社会保障卡数据或者有其他侵害持卡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丨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掌上12348
丨责编:苏秭瑶丨校对:苏娜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伊金霍洛发布长期面向社会征集稿件,请读者朋友们积极投稿。邮箱:3248054815@qq.com。本信息图文仅为公益宣传,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大美绿城•公益资讯
请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