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正式施行。

近年来,“文博热”持续升温,公众对文物的保护意识愈发强烈。那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带来哪些新变化?接下来,我们该如何更好地保护、传承、利用文物,以法治力量促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不妨听听这十位文博界、学术界、收藏界权威人士对媒体的发声。




这次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我们提供了坚强指引和重要保障。一是明确文物保护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定程序将“保护第一”确立为不可挑战的国家意志。明确要求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保护文物放在第一位,城市建设开发应当“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政府财政应当保障文物事业经费,加大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全方位支撑引领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对政府部门、所有人和使用人、新闻媒体、市场主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文物保护格局。三是明确文物保护的价值导向。文物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实证,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载体,文物保护法第一条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支持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合理有效利用、国际交流合作,为更好地“让文物活起来”提供法治助力。

李群(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如针对文物违法犯罪成本偏低的问题,增加行政处罚类型,提高罚款额度,细化处罚对象,确保法律“长牙带刺”;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本次修订吸纳了很多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开放,合理确定并公布游客承载量等。

刘润民(山西省文物局局长)

文物保护法为文物科技保护与人才培养设立专项条款,要求推广先进适用的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要求加大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特别是首次将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写入法律,这些条款的完善和增加为推动文物保护科技发展与专业人才培养注入了法治强力。

苏伯民(敦煌研究院院长)

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拍卖也提出了进一步要求。首先是强化行为监管,明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将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这就意味着无论线上或线下、无论平台或个人,只要开展各类文物拍卖活动均需要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对于治理当前线上文物拍卖的乱象、净化线上文物拍卖环境具有现实意义,将有力促进线上线下文物市场形成一体化监管。

欧树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再次明确了文物包含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工艺美术品,这一举措意义重大。以往,在民间收藏领域中,工艺美术品常常会与艺术品区分对待,这样的划分使得民间流传的诸多老物件在定位上不够清晰。如今,把工艺美术品纳入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畴,这无疑是对民间收藏中相关物品的一种认可。

吴少华(上海市收藏协会创始会长)

以往的展览或许侧重于文物外观、基本历史信息的呈现,如今依据文物保护法要求,在筹备展览时需以更为宏观且深入的视角去挖掘文物价值。而在文物的保护、收藏、征集等基础工作环节中,我们需要更加科学、严谨地开展工作,助力博物馆更好地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为广大观众提供契合其文化需求、富有思想深度和文化内涵的高质量文化产品。

董宝厚(辽宁省博物馆副馆长)

此次修订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如“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等,同时强化各级政府对文物安全的责任,也明确了对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文物。

朱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室原主任)

修订草案大幅提高了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相信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将为开展文物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发挥有效震慑作用,遏制文物法人违法行为。

王云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此次修订明确了流失文物追索和国际间文物返还合作制度,规定国家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权利且不受时效限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追索,同时增加有关“对等原则”表述,促进国际文化遗产领域交流合作等,体现了我国在文物保护国际合作中的积极态度和大国担当。

霍政欣(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有关规划时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纳入其中,二是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此外,从严规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有助于加强城乡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

陆琼(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

编辑丨陈曦

校对丨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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