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妾在家庭中的地位边缘化,常被视为正妻的受害者。然而,随着法律和社会观念的变化,妾的地位和权利经历了显著的转变。从帝制晚期到20世纪中叶,妾的身份从边缘化被拉回到被法律承认的妻子,享有与正妻相同的权利。这一转变反映了法律对亲属关系定义的变化,妾通过履行妻子和母亲的义务,逐渐融入亲属关系网络,获得新的权利和保护。
妾的身份和自主性
文 | 陈美凤
在大多数情况下,妾并没有像正妻——特别是上层阶级的正妻那样,成为任何有关妇女自主性探讨的焦点。事实上,关于正妻自主性的证据往往突出了妾的受害情况。
在由女性掌管的内院中,妾通常被描绘成强势的正妻的配角,她们讨好正妻并服从其命令(Ebrey 1993:167;Bray 1997:351—358;Ko 1994:106—112)。即使是专门针对妾的研究,有时也认为她们的受害是理所当然的(Jaschok 1988;Watson 1991)。
将妾视为受害者的刻板印象的持续存在,源于过去大多数研究中隐含的两个观点:
(1)妾在其家长家庭中的边缘地位;
(2)女性的自主性与其亲属地位之间的假定关系。
过去的许多学术研究倾向于将妾与家长家庭关系的模糊性解释为她被排除在亲属关系结构之外,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婚姻和母亲的身份。传统观点普遍认为,在一个由亲属关系组织和授权的社会中,否认亲属关系构成了自主性的丧失。然而,正如白凯对妾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与其说是亲属关系无关紧要,不如说是它的重要性有所不同(Bernhardt 1994:209—213;1999:161—195)。
和大多数社会一样,婚姻和母亲身份是中国成年女性融入亲属制度的主要方式;然而,女性的婚姻和为人母的经历的具体性质取决于她在家庭中的地位。因为在法律和社会的眼中,只有正妻才能成为婆婆和祖母,所以妾会发现自己实际上被排除在女性等级制度的更高级别之外。然而,妾以不同的方式被纳入了亲属关系结构,她也承担了许多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和正妻一样,妾也要履行许多与婚姻有关的义务。毕竟,妾的主要职责是生育继承人。
正是由于她在传宗接代中的作用,妾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不被视为亲属;她的孩子们被赋予的合法性正式承认了她与家长的亲属关系,这将男子与其妾的性关系和他与其他女子的关系区分开来。事实上,清代法律以乱伦为由禁止男性与其亲属的妾发生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隐含着视妾为近亲的意思(《大清律例》: 368.3;368.4)所引《大清律例》全部基于薛允升的《读例存疑》(1970)。与其试图将妾纳入人们熟悉的女儿、妻子和母亲的范畴,或者完全忽视妾对亲属关系的独特而脆弱的要求,也许理解妾与其家长及其家庭的模糊关系的关键在于这两者之间。
尽管白露(Tani Barlow)的分析中并没有出现妾,但她对“女性”这一范畴的话语谱系的讨论,提供了一种理解妾如何获得亲属身份所带来的权利和特权的方法。白露认为,在帝制晚期的中国,作为一名女性意味着要表现得像得体的女儿、妻子或母亲;依附于亲属关系而非生物学决定论的礼仪制度产生了女性的主体性。白露对礼仪的使用暗示了一套社会编码的、基于亲属关系的行为被定义为“礼”,它构成了“一系列效应”,使男女之间以及不同类型的女性——女儿、母亲和妻子之间的区别自然化(Barlow 1991)。强调行为是性别身份的组成部分,意味着妾可以通过遵守作为妻子和母亲的“礼仪”而成为妻子和母亲。
最近的学术研究强调了妾以白露所描述的方式逐渐融入亲属关系网络(Waltner 1996;Katkov 1997;Bernhardt 1999:163—178)。随着妾越来越融入婚姻家庭的亲属网络,她获得了新的权利和保护。正如白凯的研究所证明的那样,忠贞和母亲身份有时可以让妾获得一些正妻的权利和特权。
在唐代(公元618—907年)和宋代(公元960—1279年),母亲身份有时可以赋予妾在财产和继承问题上有限的发言权。
明清时期,法律放宽了对正妻和妾的区分,标志着妾与其家长的亲属关系从母亲的角色转变为妻子的角色;简而言之,妾变成了小妻。
从明代开始,正妻与妾之间的距离缩小了,这体现在取消了禁止在正妻死后将妾扶正为妻的限制。
到了清代,国家支持的贞洁崇拜使忠贞的妾在其家长和正妻去世后能够监管整个家庭的财产,并为她已故的丈夫指定一位继承人,这是法律专门保留给正妻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却传给了妾(Bernhardt 1999:163—178)。
在宋代,妾的生母身份使她在家长和正妻死后只能有限地享有正妻的权利,但在清代,妾对财产和继承事宜的控制源于她作为贞洁寡妇的身份。在帝制晚期,用白露的话来说,妾可以通过遵循生育和忠贞的礼仪来获得正妻的特权。
明清法律含蓄地将妾作为小妻纳入其家长的亲属关系结构,而国民党法律(国民党政府法律,下文同。同理,本书中的“国民党”指代“国民党政府”,“中国共产党”指代“中国共产党政府”。)明确拒绝这种关系。在20世纪的新社会环境中,国民党的立法者如果希望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那么就不能再承认纳妾是一种半婚姻性质的结合。在法律上,妾不再被视为小妻,而是成为家属。正如白凯的研究所证明的那样,法律承认妾是家属,对她在家长家庭中的地位及其获得赡养和财产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Bernhardt 1994:209—212;1999:189—191)。根据国民党法律,明确否认妾的亲属身份,改变而非限制了妾的选择范围。
在法律上,虽然国民党将妾排除在其家长的亲属关系结构之外,但中国共产党将其作为与正妻地位平等的妻子纳入这一结构之中。中国共产党法律承认纳妾是事实婚姻,这赋予了妾作为小妻的社会身份以法律地位。至少在理论上,被法律承认为妻子的妾有权享有与正妻相同的权利和保护。
从帝制晚期到20世纪中叶对纳妾的法律处理方式的变化表明,妾行使自主权的程度源于法律如何界定她与家长关系的性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关系在20世纪经历了重大变化。清代法律认为这是一种半婚姻关系。民国早期法律和国民党法律从家属的角度重新定义了这种关系。中国共产党法律将纳妾归为事实婚姻,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妾可以主张何种权利,取决于法律认为她是小妻、家属还是合法的妻子。
在大多数情况下,关于纳妾的学术讨论并没有延续到20世纪,更没有跨越1949年的分水岭,使人们误以为纳妾的传统习俗在“现代”中国不再重要(Bray 1997;Ebrey 1993;Hsieh 2014)。但正如白凯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民国并没有终结纳妾的历史,而是扩大了叙事范围。20世纪早期见证了纳妾的概念重构,从清代的半婚结合,到国民党法律下的通奸,再到中国共产党法律下的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