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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省高院发布江苏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镇江中院民四庭办理的“某安装公司诉某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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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先决减诉累 精准发回稳预期
——某安装公司诉某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某建工公司承包某广场建设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以及窝工补偿发生争议,安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补偿窝工损失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建工公司给付安装公司工程款200万余元及利息、窝工补偿1011万余元。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一审法院对工程款及利息部分欠付事实已经查明,且双方就该部分判决结果并无争议,遂于2021年8月16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工程款及利息的判项。针对窝工补偿部分,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需通过鉴定确定,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将该部分发回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对窝工补偿部分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安装公司撤回窝工补偿部分的起诉。
典型意义
二审程序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对缩短全案争议解决周期、及时定分止争,具有显著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繁杂,争议焦点较多,当事人提起上诉有时仅系对部分裁判结果不服,一旦案件进入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中,原被告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并无异议。为减轻当事人资金压力,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最大限度保障工程款债权尽早实现。同时,明确限缩重审的审理内容,显著提升了审判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发回重审后,工程款部分的有效解决缓和了双方矛盾,当事人对未经判决的窝工补偿部分也形成了合理预期,进而达成庭外和解,最终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屈 源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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