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9日下午,当记者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鸿福农牧有限公司(简称“鸿福农牧”)见到常先云时,她正焦急地等待着与牧原股份子公司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简称“卧龙牧原”)的官司开庭。
2024年4月,一场疫病悄然而至,不到4个月便让鸿福农牧超3000头猪死亡。因与牧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25年1月6日,常先云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起诉卧龙牧原,不久后向农业农村部举报牧原股份。常先云诉牧原“三宗罪”,包括常年检疫证明造假、销售未经检疫的带病种猪以及违规接种自制动物疫苗。
2025年2月19日,牧原股份发布声明,表示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常先云与卧龙牧原买卖纠纷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记者了解到,目前,常先云与牧原已完成第一部分证据的交换。
噩梦:超3000头猪病死
2024年3月30日,内乡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为鸿福农牧开具证明,显示该公司“近三年来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吊诡的是,10日后,噩梦般的疫情袭击这家养殖场;7月底,该场不得已清群。
2024年5月7日,鸿福农牧总经理常先云拍摄猪场死亡场景。
常先云认为,这场疫情的元凶是2024年4月从卧龙牧原引进的149头怀孕母猪。
2024年3月29日,常先云与卧龙牧原签订《生猪购销合同》,约定向卧龙牧原购买152头怀孕母猪,其中一胎、高胎规格的母猪各占一半,总金额78.98万元。2024年3月29日,常先云与卧龙牧原签订《生猪购销合同》,约定向卧龙牧原购买152头怀孕母猪。
4月2日下午,河南南阳卧龙区正在下雨,负责此次生猪买卖的原牧原员工郑京在微信群“常先云卧龙1场2区150头母猪”中答复卧龙牧原品控人员,“客户猪看完了,整体还可以”。
常先云表示,自2018年非瘟在国内发生以来,为了防疫,她从牧原买猪由原来现场挑变成了视频看,本次挑猪也不例外,而她在视频中看不出猪只异常。
4月3日至4日,运输车辆经过洗消后,将149头怀孕母猪分4批从卧龙牧原1场拉至常先云的养殖场。据群聊记录,当时两头怀孕母猪采食量低未出栏、一头应激未上车,所以常先云最终购买数量比合同原定数量152头少3头,也就是149头,实际结算款75.68万元。
“今晚回来的,两头撇腿,两头应激非常厉害,一头已经死了。”4月4日晚,常先云在群里吐槽,之前从湖北拉回来的猪,距离更远,都不像这样应激。
常先云想不到的是,4月10日起,更多母猪出现发病症状。她向记者描述,母猪身体发红发紫,不吃不喝,眼睛红,发高烧。4月15日起,养殖场出现大面积的母猪流产、死胎、死亡。头孢、替米考星、磺胺、卡马匹林钙、恩诺沙星、阿莫西林……各种治疗药物都无济于事。汹涌的疾病从产房蔓延至保育房,最早发病的是4月引进的一胎母猪。不久后,4月引进的高胎母猪、原存栏76头母猪和3340头保育仔猪悉数中招,6月群体性死亡,7月清群。
常先云描述,疾病从产房蔓延至保育房(图中黑色箭头为疾病发展方向)。
为了弄清发病原因,常先云于4月23日委托获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从事检验机构、实验室等资质认可)认可的武汉科维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在场猪只血液和粪便取样进行检测。一位技术专家向记者分析,该检测报告显示,11份血样分5份混检抗原,其中5份均呈蓝耳病阳性。
牧原方对常先云猪场的情况十分关注,4月22日和5月2日均联系常先云对猪场在群母猪及保育仔猪采样送往牧原实验室进行检测。5月5日,卧龙牧原品控相关负责人将检测结果告知常先云。结果显示,不少病猪感染蓝耳病。
不过,卧龙牧原2024年10月发布的函告表示,按照《生猪购销合同》约定,卧龙牧原在向常先云销售怀孕母猪前持续采样检测,结果显示非洲猪瘟、蓝耳、口蹄疫、伪狂犬全部抗原阴性。
据常先云叙述,事件发生后,牧原一度启动赔偿计划。2024年6月和7月,牧原方两度派人与常先云沟通,曾提出200多万元的赔偿方案,但该方案上报牧原股份后被驳回。经过多轮协商,牧原方提出约70万元的赔偿款,常先云无法接受。
2024年10月17日,卧龙牧原发布函告,认定其销售给常先云的怀孕母猪符合检疫标准与合同约定标准,猪只交付后的全部风险由常先云自行承担;本次常先云养殖场生猪发病与卧龙牧原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2024年10月17日,卧龙牧原发布函告,认定鸿福农牧生猪发病与之无关。
而据常先云与另一位牧原员工的录音,此前牧原子公司曾协商承担部分责任。记者联系曾负责此次生猪购销业务的郑京,试图了解当时卧龙牧原内部的沟通情况。郑京表示,因个人原因,本人已于2024年8月从牧原离职,与牧原相关的问题不方便回应。
2025年1月6日,常先云起诉卧龙牧原,索赔超683万元。她计算自己的损失,含149头怀孕母猪75.68万元、运费1.2万元、原有母猪损失40.28万元、原有仔猪损失254.2万元、饲料费用损失67.85万元、药费损失75.236万元、人工费用损失30万元、电费损失4万元和预期收益135万元。
谜题:怀孕母猪是种猪还是商品猪?
常先云介绍,与牧原合作始于2008年,最开始买牧原的后备母猪(种猪),用于配种繁殖。到2014年左右,常先云开始向牧原购买怀孕母猪,对冲自己配种的风险,对产仔率也有保障。2023年,常先云的猪场出栏仔猪约1.8万头。
2025年1月6日,常先云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卧龙牧原,首先指控其“销售未经检疫、不符合种猪健康标准、携带病毒的种猪”。她认为,牧原的怀孕母猪按商品猪进行检疫,弱化了检疫标准,导致销售的猪只携带蓝耳病病毒而未检出,引发鸿福农牧的蓝耳病疫情。
“牧原股份及多家子公司常年在销售种猪时检疫证明造假,规避种猪检疫,存在重大疫情隐患。”在给农业农村部的举报信中,常先云同样提到,牧原销售种猪时,按商品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规避种猪应该进行的检测和管理。
2024年4月,从卧龙牧原1场运往常先云养殖场的4批怀孕母猪动物检疫证明显示,该动物种类为“商品猪”,用途为“饲养”。
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业农村部规定对猪的强制免疫范围包括口蹄疫、猪瘟。《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显示,国内生猪产地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瘟、猪瘟、猪蓝耳病、炭疽和猪丹毒。
牧原股份宣传与公共关系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申报检疫是根据客户合同的用途,公司的合同中有专门的种猪类合同,而常先云所签的并非种猪类合同,而是《生猪购销合同》。合作多年,常先云一直是这种经营模式,签订合同“知情且知晓”。
常先云对此不认可。“牧原内部种猪客户群和商品猪客户群是分开的,多年来我就是购买牧原的种猪。去年我想跟牧原的人买商品猪,对方说我不属于这个客户群。”常先云向记者展示了自己在2021年与牧原股份签订的《廉洁诚信协议》。该协议主要用于规范买卖双方种猪、仔猪购销交易活动,将“怀孕母猪”归入“种猪”范围内。
2021年,常先云与牧原股份签订《廉洁诚信协议》,该协议将“怀孕母猪”归入“种猪”范围。
“牧原的怀孕母猪是按头卖,只有种猪会这么算,商品猪一般按斤卖,而且牧原卖的怀孕母猪价格比商品猪贵得多。”常先云表示,牧原卖的一胎怀孕母猪体重约310斤,按照2024年5月7.5元/斤的商品猪价计算,一头猪价格不足2400元,而牧原卖的价格是5100元/头。
常先云向记者展示了以往与牧原签署电子合同时的短信截图,该短信标注“种猪购销合同”。
此外,常先云介绍,2022年以来,自己向牧原购买猪精超120次,购买精液的目的是给母猪配种,这意味着从牧原所购怀孕母猪的实际用途即“种用”。
北京一位律师认为,种猪与商品猪的检疫标准、检疫程序和检疫成本不同。对牧原而言,以商品猪检疫方式来检疫种猪在程序上更便捷,又节省成本,但可能放纵有风险的种猪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来自广西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周忠告诉记者,动物检疫证明除了看种类,还应该看用途。检疫证明的用途包括饲养、屠宰和种用等,若为种猪检疫,用途会明确“种用”。
广东一位生猪供应商认为,怀孕母猪销售理应归属于种猪产品销售,但行业对此概念并没有明确,更没有形成商业化的产业。西南地区一位生猪供应商告诉记者,行业中怀孕母猪交易,检疫上“有的开种猪票,有的开商品猪票”,原因是“卖方猪场有的不能开种猪票”。
对“怀孕母猪是种猪还是商品猪”这一谜题,福建一家猪企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分析,理念上讲,怀孕母猪不一定是畜牧行业理解的“种猪”,比如非瘟时期母的育肥猪配上种也是怀孕母猪。
追踪:血清驯化争议
何以疫情汹涌至此?常先云将矛头指向牧原“违法自制动物疫苗”。
常先云的质疑在于卧龙牧原“隐瞒免疫信息”、“阴阳混群”、“将注射不同疫苗的种猪混群销售”以及“违规接种自制动物疫苗”。常先云向记者展示了卧龙牧原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5日在业务群中发布的怀孕母猪免疫信息,该信息表缺乏母猪免疫蓝耳疫苗的记录。
2024年4月5日,卧龙牧原工作人员在业务群中发布售往常先云猪场的怀孕母猪免疫信息,该信息表缺乏母猪免疫蓝耳疫苗的记录。
针对“阴阳混群”的质疑,牧原股份宣传与公共关系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员工所说的“阴阳混群”指的是经血清驯化后呈现抗原阴性、抗体阳性的非双阴蓝耳稳定场,而非养殖户通俗理解的“病猪和非病猪一起养”。
“跟常先云所购母猪同群的猪,我们卖给了19个客户,大约2400头,都没有暴发疾病。”牧原股份宣传与公共关系部负责人表示,2024年4月6日其他客户采购卧龙牧原1场怀孕母猪均无异常。此外,2023年至2024年,卧龙1场的成活率从89%提升至95%。经基因测序,卧龙1场与常先云猪场病猪的蓝耳株型并不相同。
不过,据常先云透露,近日从法院处获得的牧原方面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蓝耳毒株不一样的相关证据。
有关“违规接种自制动物疫苗”的指控,牧原股份宣传与公共关系部负责人回应,公司并非“自制疫苗”,而是采用“血清驯化”的方法免疫蓝耳病。目前,血清驯化的应用有效,依托公司专业技术在部分养殖场使用,但因工程成本高昂没有推广。向常先云销售149头怀孕母猪的卧龙1场,便通过血清驯化方式免疫蓝耳病,所以上述母猪免疫信息表没有接种蓝耳商品苗的信息。
据了解,血清驯化是一种通过人为控制猪群感染时间,使用含有低剂量病毒载体的血清或病料来使猪群获得相应保护力的方法。蓝耳病血清驯化通过收集特定血清型PRRSV毒株的阳性血清,按适当比例稀释后将稀释血清接种至全群,使猪群产生整齐度高且具有保护力水平的抗体以阻断猪群排毒,并保护未感染的猪群,从而实现对猪场中 蓝耳病的控制。目前,关于血清驯化,行业中有部分企业自行探索。
“血清驯化存在较大生物安全风险,若没有获得许可,则涉嫌非法使用生物制剂。”周忠表示,血清驯化免疫主要提取病猪血清,通过专业技术排除其他病原,但较难实现。
广东一位猪病研究专家则表示,血清驯化一般不推行,驯化不好容易导致全群感染。理论上,血清驯化类似一种活毒疫苗免疫,风险较高,上一次成功也可能下一次失败。具体到蓝耳病,蓝耳病本身侵害免疫器官,风险更大。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2023年,全国人大代表、牧原股份董事长秦英林曾提出关于建立自研自用疫苗快申快批绿色通道的建议。当年8月,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开一则答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保障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用疫苗研究。企业疫苗产品上市,需要经过前期实验室研究、申请临床试验和新兽药注册、申请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步骤。
南方农村报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郑京、周忠均为化名)
原创声明
采写:刘鑫 胡亦赟
来源:南方农村报 农财宝典
编辑:龙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