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朱钊霞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一种常见的家庭支持行为,而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父母出资所购房产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就这个问题,笔者查找了相关司法判例,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或偿还贷款的性质认定,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父母出资的意图及背景、双方的婚姻状况、家庭贡献等因素作出判决。
观点一: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房,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该房产属于一人的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述条文虽然被废止,但考虑到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出资时,一般不会特别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但会直接将该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此外,不动产权登记是物权归属的重要根据,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否则法律上推定不动产权登记人为不动产权的权利人。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决定由谁作为登记人则较明显反映了父母对所出资购房归属的真实意愿。当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且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较合理的解释通常为父母具有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的意愿。
因此,目前审判实践中认为,原立法的精神和意图仍然具有影响力。
观点二:
父母出资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受赠财产只归一方所有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总的来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进行认定。因此,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同时,笔者建议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双方可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清楚,有关往来转账备注清楚,有条件的可以就该事项办理公证,以避免后续发生争议,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