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物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本轮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2025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按照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按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火源管控。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爆破、电焊作业等野外生产用火的,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并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四)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遵守防火规定,火源实行集中保管,并进行实名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要通过严格落实上述规定,着力解决“火源管控力度不够”的问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聚焦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着力解决“人民防线筑的不牢”的问题。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对网络舆情、社会关注热点,及时发声、回应关切。
五、做好应急准备。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严格执行24小时联合值班值守制度,全力做好火险预警与联动响应。火情报送严格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制度,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和信息倒流。实化装备物资准备,各级各类专业队伍靠前驻防,确保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人员伤亡底线。
六、全面压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用好“三张清单、两书一函、一项承诺书”制度和林长制考核、网格化管理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切实将责任措施落实到林区基层、到山头地块、到户到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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