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为江苏省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更多法治保障。2月27日上午,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科技厅、省司法厅分管负责人进行发布解读。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江苏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强省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科技奖励工作为推动科技强省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对科技奖励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省政府将修改《办法》列入了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2024年列入了正式项目。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顾爱平介绍,在本次立法过程中,省司法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协同成立起草工作专班,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一线科研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提名单位、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方意见,同时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机构优势,全程参与项目审查,整合专业力量,发挥了“外脑”辅助立法的功能。
省司法厅副厅长顾爱平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原则和导向,优化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完善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程序,健全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制,强化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
《办法》强调,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
省科技厅副厅长赵建国介绍,全面修订后的《办法》在奖项设置上有四大变化及亮点。
一是将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分设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科技工作者潜心基础研究,产出更多重大原创突破。
二是在保持每年授奖项目数量300项不变的基础上,将一等奖由不超过45项提升至不超过60项,二等奖从不超过90项提升至不超过120项,进一步提高省科技奖“含金量”。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的限制,鼓励本省的单位、科研人员与外省的单位、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合作,营造开放合作的创新生态。
四是进一步鼓励外国组织来苏开展研发合作和科技交流,将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象由“外国人”调整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另据介绍,江苏省广大科技工作者锐意进取、勇攀高峰,“十三五”以来,累计有280项通用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江苏省主持完成的国之重器“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等重大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南京理工大学王泽山院士、陆军工程大学钱七虎院士先后荣获2017年度、2018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十三五”以来,江苏省政府授予3位科学家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4位科学家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颁发2037项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授予30名青年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50名外籍专家国际科技合作奖,有效激发了全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造热情,形成了创新活动持续活跃、创新成果持续涌现的良好局面。
江南时报记者 邓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