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冲突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持酒瓶击打他人致轻伤一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再次向公众敲响警钟:酒后勿冲动,触法必担责。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某晚,被告人李某与张某、王某等六人聚餐饮酒。席间,李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拉扯中张某掌掴李某。李某情绪失控,连续抄起包厢内两个啤酒瓶击打张某,虽第一个酒瓶被旁人夺下,但第二个酒瓶击中躲闪的王某,致其左眼眶处颜面部轻伤一级。案发后,李某虽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但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审理
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查明:李某因争执被张某掌掴后,主观上明知持酒瓶击打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仍予实施,客观上致王某轻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李某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积极,且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案说法
此案暴露出的问题,需引起民众高度警惕:酒精作用下,行为人自控力降低。李某虽以“酒后冲动”辩解,但醉酒状态不构成法定从轻或免责事由,故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从本案到其他酗酒滋事案件可见,过量饮酒易激化矛盾、诱发暴力。倡导文明饮酒、尊重他人选择,应成为社会共识。
来源:海拉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