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学或工作把户口迁到城市,宅基地还有继承权吗?
父母去世后,老家的宅基地子女能继承吗?
分户后“两户一宅”,能申请宅基地吗?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这一规定,既为保护耕地资源,更有保护农民根本权益的重大意义。文件发出,一时间,也引起了大众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热烈讨论。
首先,我们得搞明白,农村宅基地的制度规定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保障农村居民户有所居的基本制度。“一户一宅”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根据2021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以下要素,一是申请人必须是农村居民,二是必须以户为单位申请,三是要符合法定程序。所以,就农村宅基地的权利主体而言,要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其适格主体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那么,大众关注的宅基地相关问题有哪些?
NO1:宅基地能否继承?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两个问题,第一、宅基地不可继承,第二、房屋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只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NO2:子女户口迁出农村,能继承宅基地吗?
这种现象在现在还是比较常见的,子女可能因为升学、工作、买房等需要,将户口迁出了农村,并迁移到城市。针对这种情况的,当父母去世之后,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不能继承宅基地。因为户口迁出,就不属于村集体成员。
并且,当父母宅基地的房屋自然倒塌了,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子女在农村也就没有房屋居住了。
NO3:已经分户有宅基地的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吗?
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是“一户一宅”,如果子女和父母已经分户,拥有了一块自己的宅基地,就不能再继承父母的宅基地。
NO4:户主户口迁出,但家里其他成员还在村里,宅基地怎么办?
如果户主本人户口已经迁出,但家里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依然在村里,这种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由留在村里的家庭成员继续持有和管理。
简单来说,虽然户主已经不在村集体的户籍中,但只要有家属的户口还留在村里,就还拥有宅基地的居住使用权。
NO5:户主户口迁出,家里也无其它成员留在村里,宅基地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你家已经没有人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了,宅基地将无法继续使用或确权。
NO6 :户口未迁出,家里只剩你一人,且常年在外不回村居住,宅基地会收回吗?
只要你的户口还在村里,就还属于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旧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不常住的住房可以怎么办?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再次提出,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
所以,如果你不常居住在农村,且拥有宅基地,可以选择是有偿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村集体协商,通过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可以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住房。
NO7:和家人分户后“两户一宅”,能申请宅基地吗?
农村分户需满足的条件是:生活上必须已经脱离父母,拥有自己的住所;分户申请当事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经济和生活上都已能够独立;子女已经成熟,并且和父母分开居住;家中子女众多,婚后符合分户条件;夫妻因感情破裂依法离婚进行分户的。
分户村民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总之,农村宅基地具有特殊属性,其使用权行使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的限制等,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直以来,我国在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还在致力于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强调了: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也正如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在2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上说的那样:在农民和土地问题上,一定要保持历史耐心,农民在城里还没有彻底扎根之前,不要急着断了他们在农村的后路,要让他们在城乡之间可进可退、进退有据。
编辑 | 赵宁宁
主编 | 杨公元
监审 | 宋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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