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范佳


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召开《山东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说明会,《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使用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场所标识

外国文字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含义

记者从会上获悉,《规定》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具体问题,不分章节,共20条。《规定》明确,外语标识是指在标牌、招贴、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国文字标示名称、简介、用途、导向、指示指令、限令禁止、警示警告等信息的标记。

下列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民用机场、民用港口、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化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涉外政务服务场所;具有对外交往和涉外服务功能的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医疗、酒店、餐饮等场所。

据省外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目前山东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存在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译写不规范等问题,《规定》作出相应规定:第一方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明确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外国文字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并且规范汉字应当居于显著位置;第二方面,对外语标识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内容;第三方面,明确外语标识译写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规定外语标识的译写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鼓励聘请语言翻译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译写服务。

《规定》要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文明建设、城乡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外语标识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外语标识准确、完整、清晰;外语标识出现信息变更或者难以辨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

突出外事部门向社会提供

译写规范和标准等服务职责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山东在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规范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外语标识设置不规范、内容不准确、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社会知晓度不高等问题,已难以满足我省现阶段对外开放合作的实际需求。省政府外办经过认真调研论证,深入实地考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今年1月9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了《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海南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

《规定》系省政府外办首个立法项目,为做好起草工作,省政府外办成立领导小组和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广泛查阅资料,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四步工作,一是充分论证咨询,二是深入实地调研,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四是积极组织会签和修改完善。经省司法厅依法审查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突出了外事部门向社会提供译写规范和标准等服务职责。针对下一步落实措施,省政府外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正式施行后,将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规范落实工作。

第一方面,强化服务意识,落实落细规范标识具体行动。外事部门将积极开展对《规定》的宣传推广,组织各类纠错活动,根据《规定》中明确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同时,鼓励各级外事部门对本地区涉及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使用的重点项目主动提前介入,从源头上做好外语标识规范管理。

第二方面,坚持正面舆论引导,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拓宽宣传渠道,持续提升社会各界对外语标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专家顾问队伍建设,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动员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外语标识规范工作。探索搭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信息化平台,提供查询、纠错服务,鼓励公众对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情况进行参与监督。

第三方面,强化督导,营造外语标识规范化工作良好氛围。由各级外事部门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顾问、外籍人士等,围绕本地区中心工作及重点区域,对外语标识的设置和译写开展纠错工作,对不准确不规范的外语标识进行督导改进,并鼓励各相关单位对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推动形成外语标识规范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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